本帖最后由 xyz0305 于 2014-1-11 15:13 编辑 现有一申请,权1为某一药物M的制备方法,……(共5步反应,依次得到A、B、C、D、M):
1 + 2 → A → B → C → D → M
权2-5是对反应条件的进一步限制。
权6保护了中间体A。
权7为A在制备M中的应用。
申请前经Scifinder检索,A为新物质,其他B、C、D、M已有大量报道。
现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审查员给了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D1指出:从B到M,反应与申请的一样;
对比文件D2中涉及B的类似物B’的合成,不同的是B’苯环上的取代基不同(取代基对反应影响不大)。
D1 + D2,审查员说权1没有创造性。然后一堆说明,权2-7也没有创造性。
最最郁闷的是,审查员对中间体A没有创造性的说明,下面是原文:
“……,A本身并不具备任何其他直接的用途。中间体化合物的创造性,通常根据由其生产后续产品的方法或所得产品进行判断:(1)中间体化合物的创造性可以体现在它用于制备有创造性的后续产品[MD,这不是化合物专利嘛!!!],并且对该后续产品的结构和性能作出了贡献;(2)中间体化合物的创造性也可体现在它对由其生产后续产品的有创造性的方法[啥叫有创造性方法呀?是指前无古人的那种吗?]作出了贡献。……,由于A制备得到的产物B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而且A制备B的方法不具有创造性[这是真滴,从A往后就没新的东西],所以A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规定。”
现在想问的是:有得改不?A能不能保护得了?
chancer
2014/01/11 16:34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飞鹰
2014/01/11 17:23 [来自浙江省]
1 举报fyf860106
实际上 这个专利的唯一不同就是A→B的过程稍微有点不同,而这个不同的结果体现在B苯环上的取代基不同,这个在化学领域太司空见惯了吧。
类比到机械领域就如同一个产品上本来的紧固连接采用圆螺母+止动垫圈的螺栓连接方式,这里采用开槽螺母+开口销的螺栓连接方式。
2014/01/11 20:15 [来自湖南省]
0 举报白龙马
由于A制备得到的产物B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而且A制备B的方法不具有创造性[这是真滴,从A往后就没新的东西],
--化学没弄过,我就按照机械思路说吧:
首先,从规程这段话看,产物有创造性是中间物有创造性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所以逆否命题不成立,
就是说“产物没创造性并不必然导致中间物没创造性”,所以通知书的这句话说不通。
其次,只要A有新颖性,那么由A制备任何东西(哪怕是已知的B,别说其近似物B’了)的方法都有新颖性;
同样,把新颖性改成创造性这句话也成立,就是说,A的创造性是“由A造B的方法的创造性”的基础,而不是反过来。
所以A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规定。”
--这显然不对。除了前述道理,可以反证其错:用先进的方法或材料作传统的产品,其方法或材料(原料)也可以有创造性。
现在想问的是:有得改不?A能不能保护得了?
--如果没有其他问题,就没必要改,A应该有创造性。
(上述描述基于对“1 + 2 → A”的如此理解:普通材料1和普通材料2制备出A。其实就这个制备过程都应该有创造性的)
2014/01/11 20:43 [来自北京市]
1 举报zhaokk
2014/01/12 10:47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wulizuoye
2014/01/12 22:37 [来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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