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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分案有什么目的?

发布时间:2013.11.27 山东省查看:2854 评论:3

本帖最后由 xyz0305 于 2013-11-27 14:32 编辑

请教:
先灵公司的通式化合物专利申请01813111.5已被驳回,其两篇分案申请为201110065191.6(授权)、201110228711.0(在审),前者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具有HCV NS3/NS4a蛋白酶抑制活性的化合物,该化合物选自:A和B。”,后者权利要求仅一项,为“一种具有HCV 蛋白酶抑制活性的化合物,所述化合物具有下列结构:A”。
我的疑问是:这俩都是化合物专利吗?(在申请日之前,A、B均是新化合物)

附件:

  • 两篇分案的权利要求截图.doc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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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前者两种具体化合物在同一权利要求,而后者只有一种的话,后者范围大啊,当然有意思。

    2013/11/27 11:32 [来自中国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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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学习

    2014/06/08 16:2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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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yirenz 发表于 2013-11-27 11:32
    前者两种具体化合物在同一权利要求,而后者只有一种的话,后者范围大啊,当然有意思。

    前面的权利要求大,为两个化合物任选一。

    2014/06/09 08:49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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