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分案有什么目的?
发布时间:2013.11.27 山东省查看:2854 评论:3
请教:
先灵公司的通式化合物专利申请01813111.5已被驳回,其两篇分案申请为201110065191.6(授权)、201110228711.0(在审),前者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具有HCV NS3/NS4a蛋白酶抑制活性的化合物,该化合物选自:A和B。”,后者权利要求仅一项,为“一种具有HCV 蛋白酶抑制活性的化合物,所述化合物具有下列结构:A”。
我的疑问是:这俩都是化合物专利吗?(在申请日之前,A、B均是新化合物)
附件:
- 两篇分案的权利要求截图.doc 下载
评论列表
快速回复
xyz0305
[4]思博县县长
主题:6 回帖:56 积分:134
热帖推荐
yirenz
2013/11/27 11:32 [来自中国台湾]
0 举报xiongyu
2014/06/08 16:25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xwsipi
前面的权利要求大,为两个化合物任选一。
2014/06/09 08:49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