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6.3公开不充分中“不能解决技术问题”?
发布时间:2018.10.16 浙江省查看:2986 评论:5
那么问题来了,这里说指的“解决其技术问题”是仅仅是独权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还是说还包括了从权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假设独权解决了技术问题A,而其中有一条从权解决了技术问题B,其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方案,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且解决技术问题A,但是对于技术问题B,说明书中确实未公开充分,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属于“能够实现”,还是“不能够实现”?整个说明书满足A26.3的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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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ysky08
[5]思博市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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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工仲明
2018/10/16 16:39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citysky08
那李工,你的意思,从权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属于26.3中“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范畴内?
2018/10/16 22:43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citysky08
李工,那按你的意思,从权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属于A26.3中所指的“解决的技术问题”咯?因为如果A26.3中的所指的“解决技术问题”仅仅是独权的话,都不需要删从权的说明书对应内容
2018/10/18 10:59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李工仲明
当然包括从权的技术效果和技术问题了。
2018/10/18 11:2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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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答复公开不充分时可以在删除某从权时删除说明书的对应内容吗?
2020/03/12 15:40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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