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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6.3]前辈们帮忙看看这样修改算是超范围吗?

发布时间:2017.09.11 浙江省查看:1751 评论:8

本帖最后由 李工仲明 于 2018-1-29 21:21 编辑

      情况是这样,有一个案子,专利名称是一种智能XXXX,当时的申请文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部分写的仅仅是XXXX的结构相关,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少承载力,与“智能”无关,而“智能”方面其实是由控制电路来实现(控制电路相关没有在专利中公开, 后来与申请人沟通后发现,这个方案可以不用控制电路来控制,全部由人工控制,也就是说纯人工控制也能解决申请文件中所描述的减少承载力技术问题)。               
        这个案子,前段时间来了一审,说不符合26.3,因为名称为“一种智能XXXX”,而权书、说明书的内容,与“智能”完全无关,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智能”,故不符合26.3;故代理人在答复时,将名称中“智能”两字删除了,修改为“一种XXXX”;
       而后来又来了二审,审查员说删除“智能”两字,属于超范围,不符合法33;代理人再次答复,把“智能”两字又恢复回去,然后阐述了,本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少承载力,与“智能”无关,也就是说实现“智能”并不是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故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智能”,而不符合26.3,是不合理的。
       最后,这个案子被驳回了,理由还是26.3。

       那么问题来了,至于26.3,先不讨论,小弟就想问一下,我把名称修改为“一种XXXX”算是超范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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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问题是,你修改主题名称的同时,权利要求也随之修改了:一种XXXX,....,其特征在于...,而法33条规定,“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2017/09/11 11:0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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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你如果将“智能”视为不恰当的广告宣传性质的宣传用语,则删去这个广告语,并不属于修改超范围。
    但关键是你的申请被审查员打心底里认定为“垃圾申请”了,有极大可能倒霉就倒霉在这个“智能”上

    2017/09/11 11:09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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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震勇 发表于 2017-9-11 11:09
    你如果将“智能”视为不恰当的广告宣传性质的宣传用语,则删去这个广告语,并不属于修改超范围。
    但关键是 ...

    有这个嫌疑,但是这个专利其实本身不垃圾,专利结构方面介绍都非常详细,图都有20几幅,关键是名称上取偏了。。。

    2017/09/11 11:12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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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震勇 发表于 2017-9-11 11:09
    你如果将“智能”视为不恰当的广告宣传性质的宣传用语,则删去这个广告语,并不属于修改超范围。
    但关键是 ...

    那我如果做复审,您是建议我保留这个“智能”两字,还是在复审中,再次把“智能”删除?

    2017/09/11 11:15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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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1、专利名称并不代表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申请发明内容记载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包括如何实现“智能”,本申请是针对现有智能XXXX的非智能部分的改进,驳回决定因为专利名称包含“智能”而技术方案未体现“智能”就驳回本申请,没有法律依据。
    2、根据审查意见的分析,可知审查员也认可,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能够清楚明确的得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非智能技术方案,因此,删除“智能”完全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没有超出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2017/09/11 11:17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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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按照说法超限了吧,扩大范围了。哈哈审查员很有趣

    2017/09/11 12:1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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