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一种XXX的控制系统,包括传感器A,所述传感器A用于检测物体B是否“处于C状态”,当检测到物体B处于C状态时,控制系统停止工作。
涉案产品:一种XXX的控制系统,包括传感器A,所述传感器A可以检测物体B的C1数据、C2数据,控制系统会根据C1和/或C2中任意一个值是否异常,来判断是否需要停止工作。
需要说明是的,专利中的传感器A与涉案产品中的传感器A是同一个设备,专利中的检测物体B是否处于状态C,则是通过传感器A采集C1和C2的数据,然后根据C1和C2数据通过一定算法d计算得出的。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当物体处于状态C时,C1和C2的数据一定是异常的,但是C1和C2的数据某一项异常时,并不一定代表物体是处于状态C的。换而言之,涉案产品中,其实并不需要通过算法d去计算得到B是否处于状态C。
按照涉案产品的工作原理,即便物体不处于C状态,也能判断停止工作,当然物体处于C状态时,也是可以判断停止工作,但是处于状态C并不是涉案产品所要判断的,涉案产品只是判断C1和C2是否异常。
但是目前的情况,涉案产品确实使用了传感器A这一技术特征,只是传感器A内部数据对比是不同的,这样属于侵权吗?(ps:涉案产品中直接用C1和C2数据异常来判断,个人觉得并不属于常规手段)
专利苦手
2018/03/26 16:2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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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只是一种状态结果,专利是根据这个状态结果去判定,而涉案产品,不必去根据这个状态结果去判定,只是说涉案产品也可能存在C的状态。现在最头疼的是,两者采用的实际的部件都是传感器A,无非是如何应用传感器A有所不同
2018/03/27 13:22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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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9 15:5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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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专利的权利要求并不是方法权利要求,而是一个“装置”权利要求,这样也没问题吗?
2018/03/29 15:59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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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是这样,如果C1和C2,只有一项数据异常时,是没办法得出处于C状态的,但是当C1和C2同时异常时,是可以得出C状态的。但是涉案技术中,其实并没有去管是否处于C状态,涉案技术采样的是原始数据。而专利采样的也是原始数据,只不过他预设的校对值,是经过原始数据通过算法D计算得出后去比较的
2018/03/29 16:02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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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侵权,判断条件不一样,也就是技术特征不一样。
2018/03/29 16:3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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