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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九条的审查意见的求助

发布时间:2018.09.04 广东省查看:1884 评论:4

同一公司同一天提交的两个专利: 其中被审查员作为对比文件的A申请为:权1:其特征在于:A、B、C、D 权2引用权1:其特征在于:还包括E、F 被发审查意见的专利申请B为:权1:其特征在于:A、C、D、E、F 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是申请B和申请A的核心技术方案相同,不符合法九条的规定,关于这样的问题该如何看待呢,有劳群里的大侠们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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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最简单粗暴的方法,把a申请的权2删除掉。

    2018/09/04 10:06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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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在不对A作出修改的情况下,还有其它的什么好的办法么

    2018/09/04 10:2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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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8-9-4 10:06
    最简单粗暴的方法,把a申请的权2删除掉。

    楼主现在被审查的专利是B,是对B发的审查意见,修改A可以吗?A极有可能已获得授权。

    若不想放弃B 的话,应该把B 的范围修改一下,看是否能增加新的技术特征,若不能,只能放弃。

    2018/09/04 11:30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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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clysu 发表于 2018-9-4 11:30
    楼主现在被审查的专利是B,是对B发的审查意见,修改A可以吗?A极有可能已获得授权。

    若不想放弃B 的话, ...

    如果a还有机会修改,那么你就修改a吧。修改a,应该是最可靠有效的做法了。

    2018/09/04 11:35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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