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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2年撰写中两点不懂之处,求大师们指导

发布时间:2013.10.12 江苏省查看:1935 评论:1

我方专利中的权4是原权1的从权,在答辩时是否可以“因其是权1的从权,所以在权1有创造性时其具备创造性”为由认为对方的理由不成立而不删除?第二个不解:在条法司给出的答案中,将权2、3合并成新的独权1后,又将权2、3、4合工成新从权2,一项权利要求可以在一次修改中被重复利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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