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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专利中的“微实体”请教

发布时间:2013.05.23 广东省查看:8726 评论:2

现在美国专利申请人可以为“微实体”,请问各位做涉外的同行们,你们的客户有没有以微实体去申请美国专利的呢?除了在价钱上和其他类型的实体有区别外,在授权后是否会和其他实体有区别呢?谢谢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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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这应该是只针对美国人或企业的,中国的不行噢,不过中国的可以以小实体去申请啊。

    有三种专利申请人可以符合微实体的条件:1. 申请人的收入。 2. 发明人受雇于高等教育机构。 3. 申请案件已转让或授权给高等教育机构。
             什么是高等教育机构? 专利法35 USC § 123(d)对高等教育机构提出定义是采用美国高等教育法20 USC § 1001(a)中对高等教育机构的定义。申请人已将发明申请案全部授权转让给该高等教育机构或发明人是受雇于高等教育机构,便可适用微实体申请。
             个人申请美国专利有两种情况可以用微实体提出;个人如何符合微实体资格?
    (I) 经验及收入符合微实体资格, 必需符合下4种要求:
             1.申请人必许先满足小实体要求37 CFR 1.27
             2.申请人先前申请专利申请案不能超过4件,但
                   a. 在美国以外的申请案不算;
                   b. 暂时专利申请案( provisional application)不算;
                   c. 国际申请案, 尚未进入国家阶段不算;
                   d. 申请人过去受雇提出的专利申请不算;(如果已授权给前雇主,或按合约必需授权给前雇主;但这不包括目前的雇主。)
              3.收入标准: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 每人每年总收入不能超过美国全国平均每户收入的三倍。 (2011年美国每户平均收入的三倍大​​​​约是美金15万元)
              4.申请案不能授权给任何非微实体, 或必需授权给任何非微实体。
    (II) 申请人替高等教育机构工作
               1.高等教育机构员工,申请人大部份薪水是来自高等教育机构;
               2.专利申请案授权给高等教育机构
    讨论

    2013/05/24 13:01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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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这个问题很复杂,也很个案,最好找个美国律师/代理人去求证。

    我手上正有一个要提交美国专利局的申请,我让合作的美国律师报价的时候他说新修改的美专利法有这个microentity的规定,但不太确定中国的实体如何具体适用这个资格规定。然后他说参加了一个相关培训,其间得到确认说某些“外国”的实体可以享受这个资格。具体如何,各位只能自己去求证了。

    2013/05/28 18:3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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