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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经典判例7(专利卷)》审判要旨归类整理:)

发布时间:2013.04.03 北京市查看:6274 评论:6

本帖最后由 iptree 于 2013-4-3 12:12 编辑

一、发明
1、【发明-侵权】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
——(2009)二中民初字第8543号;张晓津、葛红、张剑
——(2009)高民终字第4721号;刘辉、岑宏宇、焦彦
18、【发明-侵权】如果在一项产品权利要求中不是采用结构或者组合的技术特征来限定该产品,而是采用产品的零部件或者方法的步骤在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功能或者产生的效果来限定,则称为“功能性限定特征“。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但是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2008)一中民初字第2530号;刘海旗、佟姝(shu
——(2009)高民终字第2224号;张雪松、李燕蓉、张冬梅
25、【发明-侵权】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只有证明其产品有合法来源,才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要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使用者至少应证明涉案专利产品是通过合法的渠道,经过连贯的过程流转到自己手里。
——(2009)二中行初字第3436号;何暄、宋光、梁立君
——(2009)高民终字第3023号;刘辉、焦彦、谢甄珂(zhenke
3、【发明-无效】对于涉及电学领域创造性判断中,不仅应当考虑电路的连接关系,还要考虑电路的工作状态。由于工作状态的不同导致技术思路、技术方案的差别一般会产生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效果。
——(2008)一中行初字第01156号;刘海旗、周云川、佟姝
——(2009)高行终字第225号;刘辉、焦彦、岑宏宇
4、【发明-无效】根据《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修改是否超范围的标准在于该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以及是否“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即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后,是否能够从该文件记载的内容中毫无疑义地确定所修改的内容。
在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时,还要关注修改后的技术方案是否构成新的技术方案。
此外,申请人在专利授权过程中的意见陈述可以作为其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参考,但不能作为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唯一的判断依据。
——(2008)一中行初字第1030号;任进、邢军、郝建欣
——(2009)高行终字第327号;刘辉、焦彦、岑宏宇
6、【发明-无效】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如果申请当事人主张修改的内容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属于公知常识,应当举证证明
在专利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出具的《会晤记录》记载了审查员与申请人进行沟通的内容,但修改申请文件的权利系申请人所享有,其法律后果也由申请人承担。
——(2008)一中行初字第1591号;彭文毅、芮松艳、高伟
——(2009)高行终字第1192号;刘辉、焦彦、岑宏宇
7、【发明-无效】如果对比文件中相应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区别技术特征在专利技术方案中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则不能认为对比文件有技术启示。
——(2008)一中行初字第857号;赵静、姜庶伟、唐晓君
——(2009)高行终字第1155号;刘辉、焦彦、岑宏宇
8、【发明-无效】申请人对其申请文件中含有数值范围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中数值范围的修改,只有在修改后数值范围的两个端值在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已确实记载且修改后的数值范围在原数值范围之内的前提下,才是允许的。
在判断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时,一般要先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后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最后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2007)一中行初字第540号;仪军、侯占恒、刘云霞
——(2009)高行终字第122号;刘辉、焦彦、岑宏宇
11、【发明-无效】行政诉讼是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的过程。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是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专利复审委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其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在独立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形下,从属权利要求通常也不具有创造性。
——(2008)一中行初字第1263号;赵静、姜庶伟、唐晓君
——(2009)高行终字第665号;刘辉、岑宏宇、焦彦
13、【发明-无效】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当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相比无实质性区别时,应认定本专利缺乏创造性。
——(2007)一中行初字第699号;仪军、侯占恒、刘元霞
——(2009)高行终字第1190号;刘辉、岑宏宇、焦彦
14、【发明-无效】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新颖性的对比是将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而不是将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
——(2008)一中行初字第593号;仪军、王晫、郝建欣
——(2009)高行终字第527号;张冰、莎日娜、钟鸣
22、【发明-无效】制造方法发明的技术方案包含的技术特征不仅有制造产品使用的装置,也包括制造工序。故在评价某一装置的作用时,要考虑该装置是在哪一个工序中起到作用的。对比文件中即使有相同的装置,但处于不同的工序中,所起到的作用也是不同的。
——(2007)一中行初字第43号;仪军、侯占恒、刘元霞
——(2009)高行终字第782号;刘辉、岑宏宇、焦彦
二、实用新型
2、【实用新型-侵权】在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解释时,已有人民法院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对相关技术特征作出明确解释的,应当依照该解释确定专利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专利要求相比,虽然缺少某一必要技术特征,但该技术特征系通用部件的,则被告构成侵权。
原告主张被告构成许诺销售应当赔偿经济损失,但原告没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行为给原告实际造成损失的,一般不需判令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008)一中民初字第11766号;赵静、姜庶伟、熊婷;
——(2009)高民终字第4011号;刘辉、岑宏宇、焦彦
9、【实用新型-侵权】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009)二中民初字第06560号;刘薇、韩羽枫、樊晓东
——(2009)高民终字第5094号;刘辉、岑宏宇、焦彦
10、【实用新型-侵权】专利侵权对比中,需要具体就专利权利要求的每一个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进行对比,在对比中注意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视角根据工程上的实用性去考虑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特定技术特征的范围。
——(2009)二中民初字第7441号;刘薇、韩羽枫、樊晓东
——(2009)高民终字第4279号;张冰、莎日娜、钟鸣
17、【实用新型-侵权】原告依据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起诉,在诉讼期间其专利独立权利要求被宣告人无效,诉讼请求因而被驳回后,原告依据涉案专利从属权利要求另行起诉的,其基于不同的事实和证据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对于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要结合说明书合理地确定能够实现该功能的技术手段。
——(2008)二中民初字第14116号;何暄、宋光、梁立君
——(2009)高民终字第4014号;刘辉、岑宏宇、钟鸣
23、【实用新型-侵权】未出庭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一方当事人自行印制、发行的材料,应当提交其他证据辅助证明该材料印制及发行的时间,仅凭材料上载明的时间认定公开时间则证明力不足。
关于互联网上发布的消息,负责为他人提供信息发布空间服务的网站虽然载明信息由企业自行发布,但网站上载明的发布该信息的时间在通常情况下由计算机服务器自动生成,信息发布人难以对该发布时间进行更改。在没有证据证明该发布时间系由发布信息的企业随意选取以及发布信息的企业容易对该网站上载的发布时间进行修改的情况下,被告以在实际生活中对网络数据实施变动的可操作性很强,网络信息资源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为由,主张仅凭公证书不足以确定本专利申请日以前的真实的网络信息资源状态缺乏事实依据。
——(2008)一中行初字第1584号;彭文毅、江建中、唐晓君
——(2009)高行终字第643号;刘辉、岑宏宇、刘晓军
24、【实用新型-侵权】在判断两个技术方案的相互关系时,要对两个技术方案的相应必要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比。在比较两个相应地必要技术特征是否采用了等同技术手段时,要侧重分析二者实现的功能是否相同;如相同,还要进一步分析在实现同一功能时,产生的技术效果是否有明显区别;如果区别是明显的,那么,即使是为实现同一功能,两个技术特征采用的技术手段也不等同。
——(2009)二中民初字第05191号;何暄、周晓冰、樊晓东
——(2009)高民终字第5390号;刘辉、岑宏宇、焦彦
27、【实用新型-侵权】如果受他人委托加工产品,没有证据证明受托人明知或者应知所加工的产品系被控侵权产品的,受托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受托人没有按照委托人提供的技术方案进行加工,而是自行设计技术方案并予以实施的,应当认定受托人是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与委托人无关。
——(2009)一中民初字第2438号;侯占恒、江建中、刘颖杰
——(2009)高民终字第04471号;刘辉、岑宏宇、焦彦
19、【实用新型-无效】虽然实用新型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特征包含了非产品的形状、构造特征,但从属权利要求引用了独立权利要求,即包括了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产品结构特征,因此,从属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整体上仍然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进行限定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
——(2007)一中行初字第1043号;彭文毅、江建中、张晰昕
——(2009)高行终字第135号;刘辉、岑宏宇、焦彦
20、【实用新型-无效】在进行新颖性判断时,应当将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与对比文件所对应的技术特征,要根据说明书所记载的该技术特征的功能、效果、作用进行判断。功能、效果、作用不同,不能视为相同的技术特征。
两项技术方案中,虽然具有相同的部件,但是部件与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或者位置关系不同的,两者也不属于相同的技术方案。
——(2008)一中行初字第1450号;姜颖、芮松艳、高伟
——(2009)高行终字第335号;刘继军、岑宏宇、钟鸣
21、【实用新型-无效】在评价专利的创造性时,如果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有字面上的区别,还要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理解,判断该区别是否属于实质性的区别。除对比文件明确公开的内容外,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限的选择,则与对比文件相比,同样不具备实质性特点。
——(2008)一中行初字第1158号;姜颖、芮松艳、高伟
——(2009)高行终字第445号;刘辉、岑宏宇、谢甄珂
三、外观设计
5、【外观设计-无效】判断两项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基础在于整体外观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当两项外观设计整体造型基本相同,各组成部件的设计、基本形状及其比例基本相同,由此形成的整体视觉效果相近时,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2008)一中行初字第1276号;仪军、王晫、郝建欣
——(2009)高行终字第00533号;刘辉、谢甄珂、焦彦
12、【外观设计-无效】车灯的一般消费者对车灯的可见部分最为关注,而车灯的背面形状在使用状态下处于不可见部位,一般消费者不会予以关注,其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构成显著的影响。
——(2008)一中行初字第873号;仪军、侯占恒、江建中
——(2009)高行终字第1050号;刘辉、岑宏宇、焦彦
26、【外观设计-无效】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应当基于被比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评价。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
——(2007)一中行初字第1358号;任进、邢军、郝建欣
——(2009)高行终字第1号;刘继祥、刘晓军、谢甄珂
16、【外观设计-侵权】在外观设计相近似判断时,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不能察觉的局部细微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2008)一中民初字第5892号;仪军、芮松艳、高伟
——(2009)高民终字第931号;刘辉、岑宏宇、焦彦
15、【外观设计-侵权】如原告提交了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该产品包装上所载明的企业字号和大陆营销中心的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与被告在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开的信息相同,被告否认被控侵权产品由其制造、销售,并主张有人冒用其名义和地址、电话的可能性,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应当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2008)二中民初字第11113号;何暄、周晓冰、葛红
——(2008)高民终字第1394号;刘辉、岑宏宇、李燕蓉
以上由iptree归类整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编,《知识产权经典判例7(专利卷)》,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11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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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精准!多谢分享。

    2013/04/13 15:3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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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有些表述不一定很准确。

    18、【发明-侵权】如果在一项产品权利要求中不是采用结构或者组合的技术特征来限定该产品,而是采用产品的零部件或者方法的步骤在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功能或者产生的效果来限定,则称为“功能性限定特征“。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但是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2008)一中民初字第2530号;刘海旗、佟姝(shu)
    ——(2009)高民终字第2224号;张雪松、李燕蓉、张冬梅

    11、【发明-无效】行政诉讼是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的过程。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是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专利复审委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其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在独立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形下,从属权利要求通常也不具有创造性。
    ——(2008)一中行初字第1263号;赵静、姜庶伟、唐晓君
    ——(2009)高行终字第665号;刘辉、岑宏宇、焦彦

    2、【实用新型-侵权】在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解释时,已有人民法院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对相关技术特征作出明确解释的,应当依照该解释确定专利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专利要求相比,虽然缺少某一必要技术特征,但该技术特征系通用部件的,则被告构成侵权。
    原告主张被告构成许诺销售应当赔偿经济损失,但原告没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行为给原告实际造成损失的,一般不需判令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008)一中民初字第11766号;赵静、姜庶伟、熊婷;
    ——(2009)高民终字第4011号;刘辉、岑宏宇、焦彦

    实用新型部分的10、27比较新颖,能否贴出完整案例,谢谢!

    2013/04/22 09:31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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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在独立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形下,从属权利要求通常也不具有创造性??

    2013/05/17 16:03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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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comiris 发表于 2013-5-17 16:03
    在独立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形下,从属权利要求通常也不具有创造性??

    我也注意这个了,好像是这样吧。
    创造性不同于新颖性,从权创造性一般不会高于独权吧?
    谁来解释一下。

    2013/10/09 11:3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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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santalinus 发表于 2013-10-9 11:39
    我也注意这个了,好像是这样吧。
    创造性不同于新颖性,从权创造性一般不会高于独权吧?
    谁来解释一下。

    理论上,独权不具备创造性,从权未必不具备创造性。
    实践中,克服独权创造性缺陷的一个常用的方法就是,把从权上升为独权。
    因此,“通常”一次是否值得商榷?

    2013/10/09 14:43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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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santalinus 发表于 2013-10-9 11:39
    我也注意这个了,好像是这样吧。
    创造性不同于新颖性,从权创造性一般不会高于独权吧?
    谁来解释一下。

    技术地讲,从权的创造性永远都高于独权。
    从权是在独权的基础上限定或者附加技术特征,当然比独权创造性高。

    2013/11/17 17:3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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