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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猫(福建)鞋服公司与商评委等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

发布时间:2013.06.13 北京市查看:2947 评论:2

本帖最后由 iptree 于 2013-6-13 16:34 编辑

案号:(2012)高行终字第13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蓝猫(福建)鞋服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原审第三人:湖南蓝猫动漫传媒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第3713114号“蓝猫LanMao”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由福建省南安市菲克鞋服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1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足球鞋;鞋”。2005年8月25日,被异议商标由福建蓝猫公司受让。被异议商标经初步审定公告后,第2005810号“蓝猫淘气”商标(简称引证商标)的原权利人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2009年11月12日,商标局作出(2009)商标异字第20221号《“蓝猫LaoMao”商标异议裁定书》(简称第20221号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福建蓝猫公司不服第20221号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2011年8月1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商评字[2011]第17047号《关于第3713114号“蓝猫LanMao”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第17047号裁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福建蓝猫公司不服第17047号裁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978号行政判决,判决维持第17047号裁定。福建蓝猫公司不服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作为判断标准。最终法院认定,被异议商标为“蓝猫”,引证商标为“蓝猫淘气”,虽然两个商标标识存在一些差异,但主要识别部分均为“蓝猫”二字,差异并不明显,据此北京高院认定两个标识是近似的,因此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小结本案中,福建蓝猫公司在本案一、二审诉讼阶段补充提交了16份证据,用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获得了不同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并主张根据《商标授权确权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应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对于这些证据,北京高院认为虽然不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17047号裁定的依据,但考虑到福建蓝猫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并没有怠于提交证据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予以考虑。这些证据中能够证明被异议商标使用情况的有二审补充提交的证据2、4、5、6、7、10、11。其中,证据2为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据4中的审计报告为间接证据,缺乏相应证据佐证,证据5为报纸的有关报道,证据6为相关协会出具的证明,证据10为产品抽查合格证书,以上证据用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知名度,其证明力较弱。证据4、11中的经销合同虽然载明被异议商标经销范围涉及福建、广东、吉林、辽宁、贵州、安徽、上海、湖南等地,但是多数合同并无对应的发票佐证,证明力亦不强。证据7也只能证明被异议商标2008年在福建省具有一定知名度。综合全案证据,难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经过使用在全国范围内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可以和引证商标有效区分,并避免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根据《商标授权确权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保护在先注册商标是一般准则,只有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并且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在后诉争商标,才能例外地准予注册。即诉争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和市场声誉应当达到相关公众客观上不会将其和其他在先注册商标相混淆的程度,才能援引《商标授权确权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准予诉争商标注册。但是,本案证据无法证明被异议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和市场声誉达到了《商标授权确权意见》第一条所要求的程度。在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两个标识如此近似的情况下,尽管被异议商标在福建省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两个商标共存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仍然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福建蓝猫公司向一审法院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
1、第384921号“兰猫”商标注册证及核准转让证明,证明被异议商标来源于第384921号“兰猫”商标;
2、第2005810号“蓝猫淘气”商标档案,第554936号“娇娃”商标和第8642311号“娇娃淘气”商标的商标档案,证明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不近似;
3、(2010)闽民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明被异议商标和“兰猫”商标近似;
4、(2006)岩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中国驰名商标申报材料复印件,证明第384921号“兰猫”商标被司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以及其使用情况;
5、关于“兰”、“蓝”二字区别的网页内容打印材料,证明二者系同音字,“兰”通常被作为“蓝”的简写和别字,“兰猫”和“蓝猫”含义相同。

在本案二审过程中,福建蓝猫公司向本院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
    1、第3909451号“BLUE CAT”商标证书,证明该商标中文翻译唯一指向“蓝猫”。
    2、福建省南安市南辉彩印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福建省南安市南辉彩印有限公司自2003年12月27日开始为福建省南安市蓝猫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生产“蓝猫童鞋”的鞋盒。
    3、福建省鞋服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系列《检验报告》,证明福建蓝猫公司长期生产、销售“蓝猫”鞋,且质量良好。经查,这些《检验报告》指向的商标是“兰猫”或“LANMAO”。
    4、专项审计报告、经销合同及部分发票、中国童鞋网照片、电视台视频,证明“蓝猫”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
    5、东南早报关于《菲克打官司赢两枚驰名商标》的报道,证明“兰猫”、“BLUE CAT”、“蓝猫”与福建蓝猫公司唯一对应。
    6、福建省鞋业行业协会童鞋分会的证明,证明福建蓝猫公司自2004年开始生产、销售“蓝猫LANMAO”牌童鞋。
    7、福建名牌产品证书,证明“蓝猫”牌休闲鞋2008年被福建省人民政府认定为福建名牌产品。
    8、明星企业证书,证明福建蓝猫公司2008年被评为明显企业。
    9、创品牌先进企业证书,证明福建蓝猫公司2006年被授予创品牌先进企业称号。
    10、全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证书,证明“蓝猫”牌旅游鞋在2005年的全国抽查中合格。
    11、关于“蓝猫”的百货合同、****、专柜专卖店照片,证明福建蓝猫公司持续使用“蓝猫”商标,其中****上没有体现“蓝猫”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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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我们以前的经验,对于这种容易引起混淆的判定,我们通常也会提供一份第三方操作的市场调查,对于两件商标是否近似的随机调查,该调查程序全程由公证处公证,法院认可了

    2013/06/14 16:5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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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个人认为 蓝猫淘气和蓝猫LANMAO不太像

    2013/06/14 16:5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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