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国"微实体"的具体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3.03.19 中国台湾查看:3147 评论:3
这项新规定可以为被认定为"Micro Entity"的专利申请人省下足足达75%的专利申请费用(具体内容包括申请费、检索费、审查费、领证费、复审费、维持费等)!!
以下以直白简单的陈述方式,指出"Micro Entity"的相关符合条件:
(速记口诀:申请够少、人够穷,或者构上高等教育)
1. 首先应先符合"小实体"的规定(篇幅有限,可参考CFR §1.27)
2. 挂名发明人的之前专利申请案数量不超过四件(不含:外国申请案、临时申请案、国际申请案尚未进入国家阶段、前任工作的职务上申请)
3. 总收入小于"中产家庭收入乘以三倍"(2010年为约$50,000)以下
4. 没有既定的约定或义务将把专利移转给不符规定的个体。
除了以上的规定外,亦也可用下面两项规定来认定:
1. 申请人受雇于(大部分薪水来自于)the Higher Education Act of 1965 (20 USC 1001(a))所规范的高等教育机构。
2. 具有既定的约定或义务将把专利移转给上述高等教育机构。
以上是浅白的大致描述,有错误地方还请各位大大指正,有任何问题也欢迎提出~
相信这项新法规,可以促使更多独立发明人勇于申请美国专利。
有兴趣者可参考http://www.bpmlegal.com/howsmal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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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jk_0729
[4]思博县县长
主题:20 回帖:58 积分:247
anwence
2013/03/19 17:54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感觉是费用减缓吧。终归没有必要把纳税人的钱直接用来堆砌专利数量
2013/03/19 21:59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dxuewen
2013/03/22 10:3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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