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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微实体"的具体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3.03.19 中国台湾查看:2872 评论:1

对于独立发明人、设计人而言,没有什么比今天生效的"Micro Entity"规定更重要了。
这项新规定可以为被认定为"Micro Entity"的专利申请人省下足足达75%的专利申请费用(具体内容包括申请费、检索费、审查费、领证费、复审费、维持费等)!!

以下以直白简单的陈述方式,指出"Micro Entity"的相关符合条件:
(速记口诀:申请够少、人够穷,或者构上高等教育)

1. 首先应先符合"小实体"的规定(篇幅有限,可参考CFR §1.27)
2. 挂名发明人的之前专利申请案数量不超过四件(不含:外国申请案、临时申请案、国际申请案尚未进入国家阶段、前任工作的职务上申请)
3. 总收入小于"中产家庭收入乘以三倍"(2010年为约$50,000)以下
4. 没有既定的约定或义务将把专利移转给不符规定的个体。

除了以上的规定外,亦也可用下面两项规定来认定:
1. 申请人受雇于(大部分薪水来自于)the Higher Education Act of 1965 (20 USC 1001(a))所规范的高等教育机构。
2. 具有既定的约定或义务将把专利移转给上述高等教育机构。

以上是浅白的大致描述,有错误地方还请各位大大指正,有任何问题也欢迎提出~

相信这项新法规,可以促使更多独立发明人勇于申请美国专利。

有兴趣者可参考http://www.bpmlegal.com/howsmal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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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不错啊,就是不知道是否会对以后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啊?比如,专利授权之后,对让专利转让等是否会有所限制?

    2013/03/20 15:3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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