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复审权利的恢复的疑惑
发布时间:2013.03.19 广东省查看:5000 评论:10
是以正当理由还是不可抗拒事由来恢复权利?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但是,如果申请被驳回后,我们就不再收到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了,请问,是否就不能以正当理由申请恢复权利?
如果要以不可抗拒事由来恢复,那就不容易办到了。。
请问有木有哪位童鞋办过复审权利的恢复,给说说啊。。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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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eetpig
[5]思博市市长
主题:17 回帖:545 积分:883
patliu
如果不予恢复,是可以退费的。
2013/03/19 11:52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sweetpig
谢谢回复。那就是说只要在3个月+2个月内,正当理由就可以恢复权利的。
2013/03/19 13:02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李工仲明
个人认为,只要不是明确告知不能恢复的,或者是必须在某一时间点(不是时间段)完成的手续,都可以恢复。
2013/03/19 22:19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bp2011
2013/03/19 22:25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sweetpig
嗯,谢谢回复。
2013/03/19 22:27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sweetpig
嗯。
2013/03/19 22:2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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