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6.4中概括了过宽的保护范围的讨论
发布时间:2017.09.21 浙江省查看:4985 评论:15
目前得到的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描述为“A连接B”。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说明书的内容可以明确地将实施方式2排除,故描述成“A连接B”,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26.4,这种写法的优点保护范围相对较大,因为就目前技术而言,虽然目前只能想到实施方式1、实施方式2,但是并不排除几年后的技术,“A连接B”的上位概念还可以包括实施方式3;
第二种观点:描述为实施方式1,因为如果将独权中描述成“A连接B”,这种描述方式或者上位方式,其实是包括了实施方式2,而实施方式2根本不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认为该上位,是概括了过宽的保护范围。在后期无效中,容易被请求人提出不符合26.4的争议,故建议在撰写阶段就直接消除该争议。
请教思博上的各位,从无效和侵权角度,帮我分析一下,那种观点更合理一点?
PS:该“A连接B”属于前序部分,还是属于特征部分,结果是否又不一样?
评论列表
快速回复
citysky08
[5]思博市市长
主题:24 回帖:129 积分:371
李幼龙
2017/09/21 17:41 [来自河南省]
0 举报QIONG感叹号
另一方面,当你不确认如何写的效果最好时,你可以在权要中以上位概念去写,说明书中对下位进行描述;当审查员对此有意见时,再把下位逐渐增加至权要中,以获得适当的保护范围。
2017/09/21 18:39 [来自广东省]
1 举报itnot
为什么实施方式1可以解决技术问题,实施方式2不可以解决技术问题?两个实施方式的区别有哪些?哪些区别决定了结果的差异?这些区别有没有其他替代方案,可不可以概括?概括以后还包不包括不能解决技术问题的实施方式?
按照这个思路重复探索,是不是就找到合理的上位概念了?
2017/09/21 19:13 [来自湖北省]
1 举报citysky08
比较同意你的观点,你观点是追求一个上位概念,这个上位概念,是既包括了实施方式1、又排除了实施方式2的一种合理上位,而不是像第一种观点那样简单粗暴的上位。
2017/09/22 10:39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wxhlove
2、如果是特征部分,如果说解决技术问题的要求只是连接即可,也就是说具体连接关系不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那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可以知道如何选择具体的连接方式来解决技术问题的,所以,个人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存在26.4的问题,观点二是错误的。
3、如果是特征部分,且具体连接方式是必要技术特征,那么此时问题是缺乏必要技术特征,则必须将具体的连接方式写入独权
总结:观点1、2都不对,要看是否必要技术特征,非必要技术特征的话,越上位越好,越有利保护范围,是必要技术特征的话,你想上位也不行啊
2017/09/22 11:44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citysky08
谢谢你的回复,但是个人觉得有点跑偏,首先,个人觉得这个肯定是个必要技术特征,如果是非必要技术特征,那就没有必要在这里讨论要不要写入独权了,我本意想讨论是,如果已经明知实施方式2不能被“上位”所概括的前提下,是否还是要执意进行上位,(PS:该实施方式2是可以明确被排除的)?
2017/09/22 14:15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