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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进入中国的美国申请,如果分案是依据母案中文还是可以依据优先权重新翻译母案中文

发布时间:2017.05.15 北京市查看:2568 评论:3

有一件巴黎公约进入中国的美国申请,母案现已经授权,现在想分案,因为母案在申请时翻译的不是很好导致优先权中的一些内容没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如果分案的话是必须基于已经在中国公开的母案中文吗,还是可以在重新翻译的基础上分案,我个人理解应该是只能基于中文公开的母案。希望有过此类经验的朋友指导一下,谢谢!

标签: 中国 美国 优先权 中文 巴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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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我觉得还是要看技术方案的。
    技术方案还必须是那个进入到中国的技术方案,当然,技术效果也得在原申请文件记载。

    2017/05/15 11:0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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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5-15 11:02
    我觉得还是要看技术方案的。
    技术方案还必须是那个进入到中国的技术方案,当然,技术效果也得在原申请文件 ...

    (⊙o⊙)…,感觉有点没搞明白,也就是说和原文申请、进入国内的都有联系吗?

    2017/05/15 13:1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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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基于进入中国的母案的申请递交的信息。
    基于公开的信息,那是以往的细则或指南中的说法。

    2017/05/15 15:1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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