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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要求该超范围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7.05.04 广东省查看:1653 评论:8

实新下补正,独权中记载的是A包括B,权2里面用“所述多个B……”进行描述,审查员指出缺乏引用基础。修改的时候可不可以删掉权2中的多个,这样算不算超范围?审查指南规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如果字面意思理解,我说明书只要提到一个的情况是不是就可以删除权2中的多个,权利要求书的范围指的是最大范围还是每条权要原来初始范围?求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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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本帖最后由 思博版主 于 2017-5-6 11:22 编辑

    修改一下:
    正确的是:权2,如权1所述的A,其特征在于:包括多个B,所述的多个B。。。。。。
    至于权2写了多个轮子,说明书部分只写了1个轮子,只要你的权2记载的内容(具有多个轮子)是原始申请里有记载的,不论是记载在说明书还是权利要求书,那么这种情况是可以将权2中的具有多个轮子的技术方案补入说明书的某个或某些段落里的,这样,说明书就支持权2了,克服了权2得不到说明书完整支持的缺陷。

    2017/05/04 20:5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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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多个所述B

    2017/05/04 21:18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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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思博版主 发表于 2017-5-4 20:51
    修改一下:
    正确的是:权2,如权1所述的B,其特征在于:包括多个B。
    至于权2写了多个轮子,说明书部分只写 ...

    人如其名?

    2017/05/05 08:16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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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我想删除多个,改为所述B可否?这样修改权2的范围扩大了哦,是否符合规定?

    2017/05/05 09:0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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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思博版主 发表于 2017-5-4 20:51
    修改一下:
    正确的是:权2,如权1所述的B,其特征在于:包括多个B。
    至于权2写了多个轮子,说明书部分只写 ...

    问题是我想把权2中的多个删除,这样会造成权2范围的扩大,修改是否算超范围?

    2017/05/05 09:0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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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否。

    2017/05/05 09:1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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