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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颖性比对问题?

发布时间:2017.02.06 广东省查看:1444 评论:3

审查员找到一篇对比文件,对比文件基本公开了权1的技术特征,但是权1中包括一些技术细节,例如各区域包括正负极,通过导线连接至电源的正负极。而对比文件中未描述这些细节,但是提到各个区域包括电线,用于接收外部电源。这样可以驳新颖性吗?我怎么记得必须一一对应啊?当然,创造性肯定有问题,这里只讨论驳回理由是否妥当?请诸位大神最好贴上新颖性比对比较权威的解释、教条。拜谢!

标签: 创造性 技术 电源 正负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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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实用新型胡乱审查吧?

    2017/02/06 14:45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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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2-6 14:45
    实用新型胡乱审查吧?

    发明,很不幸,居然被审查员逮到新颖性。

    2017/02/06 14:4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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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如果按照最 严格的没有新颖性的标准来看,你的权利要求或许是有新颖性的。因为,你毕竟有人家没有直接提到的信息。
    但是这些信息是否会是隐含公开的呢?只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来判断了。

    2017/02/06 14:55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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