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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答审 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发布时间:2017.04.17 上海市查看:2471 评论:3

专利答审中“允许的修改”,主要指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修改,即对申请文本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这个的意思是不是说可以进行无疑义的概括?在答审中对文本的修改必须要在说明书中找到一模一样的语句吗?



求专家解答,谢谢!

标签: 专利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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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我觉得这个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看,不过一般来说,在答复的时候进行上位概括一般都会超范围吧?个人意见

    2017/04/17 21:43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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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你可以换一种方式表达,但是表达的内容,是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或根据说明书附图直接毫无疑义得出的内容相同。

    2017/04/17 21:59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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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新手学习

    2017/04/18 16:17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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