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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6.3]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03.27 湖北省查看:5623 评论:13

本帖最后由 李工仲明 于 2017-7-3 21:35 编辑

一篇专利申请文件,权利要求书里包含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由于前序部分是现有技术,我在说明书中陈述了该现有技术的好处,也陈述了特征部分的好处,目前申请被驳回了,驳回的理由是因为说明书中陈述了现有技术的好处,导致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真是狗血了

标签: 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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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26.3是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写了技术效果反而公开不充分,是很狗血。

    2017/03/27 11:35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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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我猜是实用新型的审查。

    2017/03/27 15:20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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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3-27 15:20
    我猜是实用新型的审查。

    对的,我要删掉写了现有技术的好处的文字,去复审

    2017/03/27 16:35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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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问题是这个驳回逻辑对吗?为什么写了现有技术的好处就导致公开不充分了?

    2017/03/31 17:2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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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高源的思博 发表于 2017-3-27 16:35
    对的,我要删掉写了现有技术的好处的文字,去复审

    把有问题的内容删除了,看婶岔媛说什么。

    2017/07/03 21:3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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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请楼主实时更新进展

    2017/07/04 09:1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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