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最近绕不开的问题,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如何界定?
发布时间:2017.02.18 广东省查看:4625 评论:50
问题的条件:
权利要求1。一种新型车辆,其特征在于:具有动力装置,所述的动力装置包括人力踩踏板。
权利1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包括汽车,所述的汽车包括内燃机汽车、电动汽车和混动汽车?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下面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又如何?
权利要求2。一种新型车辆,其特征在于:具有动力装置,包括没有设置内燃机通过人力踏板作为动力装置。
问题:
权利要求2的的保护范围是否与权利要求1相同。
说明书内分别记载了车辆设置内燃机、人力踏板和混和动力(人力和电机配合)的技术方案
回复时请考虑:技术方案与技术方案保护范围的概念,楼主需要的是确定这两条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pjl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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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uo
[7]思博铁粉
主题:256 回帖:1762 积分:5592
李工仲明
你的权利要求的语言就不是清楚的汉语语言。与动力装置有没有所述无关。
2017/02/18 22:14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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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新型车辆,其特征在于:具有动力装置,包括没有设置内燃机设置人力踏板作为动力装置替代内燃机。
这样改可以吗?看来真是死结。
这个问题难解的前提是:“没有设置内燃机”是个必须的前提。
2017/02/18 22:1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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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设置内燃机,问题就出在没有内燃机这几个字了。
你正常说话,会说“某某东西包括没有设置X”吗?
2017/02/18 22:21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tcluo
一种新型车辆,其特征在于:具有动力装置,没有设置内燃机通过人力踏板作为动力装置替代内燃机。
这样清楚了吗?
但是“没有”一词是不是属于特意排除了设置内燃机这种情况?产品使用内燃机这个现有技术是不是排除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外?因为除了清楚的问题要考虑,还要考虑保护范围。
换个角度如果权利要求是,一种新型汽车,其特征在于:有A+B+C构成,具有动力装置,没有设置内燃机通过人力踏板作为动力装置替代内燃机。权利要求中C具备发明点,使汽车跑的更快。
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以得出这个权利要求没有使用内燃机设置人力踏板替代内燃机是附加技术特征,是为了使车辆更加环保,那么产品是由A+B+C构成的情况下使用内燃机做为动力属不属于变劣技术,同样侵权?唉,变劣技术是指少用技术特征吧。
2017/02/18 22:2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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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8 22:48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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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汽车 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汽车肯定首先是机动车,如果技术方案中的汽车的动力装置只有人力驱动装置,就不属于汽车的范畴了。
2017/02/18 23:01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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