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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可以隐含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了独立权利要求,影响保护范围吗?

发布时间:2017.02.16 湖南省查看:1684 评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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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发明的实质在于照相机布帘式快门的改进

第一种写法:权1:一种照相机,包括布帘式快门,其特征在于所述快门……

第二种写法权1:一种照相机,包括布帘式快门和透镜,其特征在于所述快门……(写入了可以不写入的透镜)

请问第一种写法和第二种写法的保护范围是否一样?

谢谢


标签: 技术 影响 照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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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如果现实中,相机可以没有透镜的话,那么会对保护范围产生影响。

    2017/02/16 16:45 [来自北京市]

    1 举报
  • 第2楼
    如果是个照相机都必须用透镜的话,那这两个的保护范围就是一样的

    2017/02/16 16:45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
  • 第3楼
    既然是可以不用写入,难道不应该理解为非必要技术特征吗?

    2017/02/17 08:56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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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透镜是必要技术特征,写不写事实上一样,不写更好。

    2017/02/17 09:30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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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有可能不一样,既然在公开部分提到了透镜,那么就需要说明透镜和其它部件之间的关系或者在技术方案中的作用等等,总之,需要对透镜进行限定,那么在限定的过程中或多或少地就会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造成影响。
    当然,理论上,如果限定足够准确,那么就不会存在不清楚或者影响权利范围的问题。

    2017/02/17 09:57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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