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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不同顺序排列会导致保护范围的不同,在无效或复审时可以改为保护范围较小的排列吗?

发布时间:2017.02.11 广东省查看:1243 评论:3

本帖最后由 tcluo 于 2017-2-11 17:47 编辑

如题。
无效时,只是通过改变技术特征的先后顺序,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变小,不增加也不删除技术特征,可以吗?
情况:
申请时
权利要求中先用大范围的技术特征限定整体结构,然后通过包括的方式列出一具体的技术特征,这样保护范围大但是不影响创造性的审查。
无效时,修改为:
先用通过包括的方式列出一具体的特征,然后用大范围的技术特征限定整体结构。这样保护范围变小避免被无效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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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本帖最后由 3165686 于 2017-2-11 18:51 编辑

    请教是如何做到:“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不同顺序排列会导致保护范围的不同”。

    2017/02/11 18:40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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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只是通过改变技术特征的先后顺序,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变小,不增加也不删除技术特征

    在同一项权利要求中,是不会通过只是通过改变技术特征的先后顺序,不增加也不删除技术特征,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变小的。

    2017/02/11 19:28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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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建议楼主还是以正常的逻辑好好学学审查指南的相关部分吧。

    2017/02/11 19:29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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