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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指全部权利要求无创或无新或有其他各种缺陷,这时可以重新攥写权利要求书吗?

发布时间:2017.02.11 广东省查看:2621 评论:22

本帖最后由 tcluo 于 2017-2-11 15:56 编辑

增加独立权利要求的数量和增加从权的数量,可行吗?你们干过吗?



打个酱油,果子到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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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你的独权克服了创造性缺陷,引用该独权的从权就也自然而然的克服了创造性缺陷。你再改引用该独权的从权,就不是针对oa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

    2017/02/11 15:47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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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如果不是为了克服缺陷,这么做是不行的。

    2017/02/11 15:56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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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2-11 15:56
    如果不是为了克服缺陷,这么做是不行的。

    问题在于,如何区分增加的独权或从权是为了克服缺陷呢?
    比如,一种情况是,总的权利项数不变,增加独权或从权数量;
    另一种情况是增加独权或从权导致,总权利要求数量增加了。

    2017/02/11 15:5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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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tcluo 发表于 2017-2-11 15:59
    问题在于,如何区分增加的独权或从权是为了克服缺陷呢?
    比如,一种情况是,总的权利项数不变,增加独权 ...

    你说的这个两个因素都不足以构成判断是否为克服缺陷而进行的修改。
    与是否为“针对oa指出的缺陷做出的修改”完全是两个维度上的事情。

    2017/02/11 16:00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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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如果独权或从权中有并列特征,一般可以拆分;当说明书中您认为确实记载有具备可专利性内容而审查员硬说权利要求书和/或说明书没有记载任何实质性内容申请无授权前景时,可以增加。

    2017/02/12 11:39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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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当审查意见指全部权利要求无创或无新或有其他各种缺陷时,只要增加的权利要求具有单一性,也没有扩大保护范围,同时能够弥补缺陷,实践证明,至少开明的审查员能够接受。

    2017/02/12 11:47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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