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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是否可以举证公知常识说明对比文件不存在结合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7.01.12 广东省查看:1727 评论:6

审查员老是说根据公知常识,如何如何,因此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那么申请人是否同样可以引用公知常识来说明对比文件不能结合或不存在结合的基础?因此,对比文件不破坏申请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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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个人认为,对比文件A和B之间能否结合还是要具体考虑对比文件A是否存在技术问题,B能否解决该技术问题、B是否是和A同领域或相近领域、以及B中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是常规通用的;如果B能解决该技术问题,但B和A是完全无关的领域、并且采用的具体技术手段也不是常规或者通用的技术手段,应该是可以争辩下的。

    2017/01/12 08:34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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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个人认为,对比文件之间是否存在结合的启示,与对比文件本身有关。有些东西太泛泛也不好回答,更何况实审有很多的不确定因素呢,你的方法可以尝试,如果成功了,分享一下。

    2017/01/12 08:43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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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当然可以引用,如果你说的有理,婶岔媛也是理性,那么完全有可能听你的。

    2017/01/12 22:24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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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本帖最后由 tcluo 于 2017-1-12 22:39 编辑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1-12 22:24
    当然可以引用,如果你说的有理,婶岔媛也是理性,那么完全有可能听你的。 ...

    李工啊,现在审查员认为只要对另一份对比文件披露的技术手段进行容易想到的改进,就可以使该另一份对比文件披露的技术手段起到与区别特征相同的作用,因此破坏申请的创造性。
    可是,我认为,对另一份对比文件披露的技术手段进行改进,已经是创造性的劳动,而且改进后的技术手段与公开的技术手段不同,公开的另一份对比文件也没有披露该技术手段,因此申请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申请具有创造性。但是我不确定我的想法是否成立或者你是否认可我的想法,特向你请教,希望能得到你的回复。

    2017/01/12 22:3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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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tcluo 发表于 2017-1-12 22:34
    李工啊,现在审查员认为只要对另一份对比文件披露的技术手段进行容易想到的改进,就可以使该另一份对比文 ...

    从基本的道理上讲,是可以的。

    2017/01/12 22:50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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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你可以说你想说的任何东西。

    2017/01/13 20:1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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