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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电学类专利文件中的单侧撰写及执行主体的选取》没有新意

发布时间:2016.12.05 北京市查看:7390 评论:15

本帖最后由 siceng 于 2016-12-8 16:19 编辑

      2015年9月29日,由超凡知识产权的冯倩在思博网上投稿《探讨电学类专利文件中的单侧撰写及执行主体的选取》一文,网址是,http://www.mysipo.com/article-5991-1.html。提到了单侧撰写和多个执行主体选取和分析。本人认为,虽然作者提出了新颖的单侧撰写和执行主体概念和思路,但是这两个概念和相应的思路并没有新意。
    单侧撰写和执行主体选取,这两个概念没有被作者进行具体的定义。其内涵和外延没有界定。
    根据作者选取的两个案例和分析判断分析,所谓单侧撰写是将一个要申请专利的装置或方法,根据市场和经济的重要程度,列出若干互有关联和技术关系的主权项,形成一个申请分成若干个主权项的思路和方法。执行主体指的是,可以形成若干个主权项分别对应的对象或具体技术特征群。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也就是说,按照专利法,特别是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单一性原则,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是指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这种相互关联是以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表示在它们的权利要求中的。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是指在不同的独立权利要求中包含有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是指在不同的独立权利要求中包含有相互关联或者相互配合以解决技术问题的特定技术特征。
    由于作者并没有披露两个案例的说明书,因此对于两个案例的具体技术方案和实施例是否能够支持作者的思路,以及根据作者思路,是否可以形成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不同的若干个主权项,均缺少判断的具体和详细依据。退一步讲,即使作者关于撰写的若干个主权项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若干个主权项可以形成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作者的单侧撰写和多个执行主体考虑的思路,也并没有新意。因为上述法律规定早已考虑或者包含到了作者的思路和做法。即作者的思路和上述法律法规的可以一一对应。下面是作者的原文:


原创|探讨电学类专利文件中的单侧撰写及执行主体的选取-思博网
2015-9-29 11:05 | 发布者: kim-possible | 周/总热度:4491/18920 | 查看: 16920 | 评论: 8 | 原作者: 冯倩 | 来自: 思博投稿
www.mysipo.com/article-5991-1.html2015-9-29

2015-9-29 11:05| 发布者:kim-possible|/总热度:4491/19416| 查看: 17416| 评论: 8|原作者: 冯倩|来自: 思博投稿
摘要: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其保护范围由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文字确定,在涉及信息交互的技术方案中,往往存在多个执行主体,如信息接收端和信息发送端,虽然在专利法律法规中未规定必须从单侧进行撰写 ...
探讨电学类专利文件中的单侧撰写及执行主体的选取
  一、引言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其保护范围由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文字确定,在涉及信息交互的技术方案中,往往存在多个执行主体,如信息接收端和信息发送端,虽然在专利法律法规中未规定必须从单侧进行撰写,但是笔者认为从保护专利权人利益的角度看,从单侧进行撰写更利于对专利权人的利益进行保护。
  因为从单侧进行撰写,也就是从单个产品的角度来布局权利要求,这种权利要求布局方式,执行主体只有一个,在侵权判定时,满足单一侵权者规则,侵权判定及维权较为容易。
  若权利要求中从多侧进行撰写,则有多个执行主体,在侵权判定时,会涉及到多个侵权者,多个侵权者全部参与才能覆盖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维权时会涉及多个被告,侵权判定及维权难度均较大。
  下面笔者结合专利代理实务中的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需说明的是,笔者仅引用了原申请文件方案中的部分内容并做了一定的形式改动,以避免其他问题对本文所述问题的干扰。
  二、案例一
  13年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专利侵权,原告--专利权人,已授权专利的原申请文件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了以下内容:
  基于与位置信息相关联的在线黄页电话簿模式实现通信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公共电话簿服务器,数据网络,黄页电话簿服务器,移动电话终端;
  其中,所述黄页电话簿服务器是用于储存和管理用户帐户资料,用于按照用户的当前地理位置采集并生成所述用户的与位置信息相关联的黄页电子名片记录消息,用于接收检索电子名片指令并返回检索结果消息的计算机数据库服务器;
  所述公共电话簿服务器是用于提供公共电话簿检索与管理的计算机服务器组;
  所述移动电话终端与黄页电话簿服务器之间通过数据网络互连,用于向用户提供与位置信息相关联的黄页电子名片的在线检索服务,并向用户提供检索出的所有电子名片的列表,用于完成基于与位置信息相关联的在线黄页电话簿的通信过程。
  该权利要求中从多侧进行了撰写,执行主体包括:公共电话簿服务器、黄页电话簿服务器和移动电话终端,理解技术方案之后可知,该方案的技术架构为“服务器+终端”,而核心技术点其实在“服务器”端,“移动终端”的动作可以看作基于对“服务器”的设置,“服务器”通过“移动终端”与用户进行的交互,因而,从技术角度看,“服务器”才是必要技术特征。
  从市场角度来看,该方案在实施之后,最大的获利者是服务器运营商,方案的推广和运营主要由服务器运营商进行,终端用户主要为被动使用,因而,从市场角度来看,“服务器”是获利主体,应当针对获利主体布局权利要求。
  从维权角度来看,该方案在实施之后,核心方案的生产、运营者为服务器运营商,终端用户为服务器运营商的推广对象,服务器运营商是一个服务供应商,有明确的维权对象;终端用户是一个庞大的用户群,涉及公众,针对该案看,该案的权利要求中包括了用户终端这一执行主体,维权时很容易伤及公众利益,势必会增加维权难度。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针对该案来讲,选择“服务器”作为执行主体,从“服务器”端进行单侧撰写,布局权利要求,如分别布局方法和装置权利要求,更符合技术本质和经济效益,该案件确权也会更为容易。
  在该案中,选择“服务器”作为最优执行主体布局权利要求的同时,笔者认为可以“移动终端”作为执行主体另外布局权利要求,从“服务器”和“移动终端”的角度分别撰写独权,以提高技术方案保护的全面性。
  案例二
  在某件车辆进存销方案中,发明要改善的技术问题是:在现有的车辆物流配送体系中,是通过人工的方式来清点车辆的入库,无法及时、准确地了解仓库车辆信息和仓储位置信息,造成整体工作效率较低。
  发明采用的方案是,构建车辆进销存系统,系统包括车辆无线通信装置、车辆标识单元、生产商无线网关以及与生产商无线网关网络连接的服务器。在实施时,通过在车辆上安装预存储有车辆标识信息的车辆标识单元,以及绑定有设备标识信息的车辆无线通信装置的方式,使安装有车辆标识单元和车辆无线通信装置的车辆进入到生产商无线网关的覆盖范围时,车辆无线通信装置能够把车辆标识信息和设备标识信息通过生产商无线网关上传到服务器,把车辆状态修改为生产商入库,从而使得服务器能够及时获取到车辆的状态信息以及位置信息,进而获得车辆的库存信息。
  该发明中,涉及多个主体,包括:服务器、生产商无线网关、车辆无线通信装置和车辆标识单元,理解技术方案之后可知,本案中的无线网关与现有技术中的无线网关作用一致,均是用于广播无线信号,本案并未对无线网关作技术改进;车辆标识单元仅用于标志安装车辆无线通信装置的车辆信息,未执行动作,因而,笔者认为,无线网关和车辆标志单元不适合作为执行主体,最优执行主体应为服务器或车辆无线通信装置。
  从技术的角度讲,车辆无线通信装置用于获得与之安装于同一车辆上的车辆标识单元中存储的车辆标识信息,并在探测到生产商无线网关广播的无线信号,与生产商无线网关建立无线连接后,将标识信息上传到服务器;服务器用于接收车辆无线通信装置上传的信息,并根据车辆无线通信装置上传的信息识别、修改车辆状态。笔者认为,虽然信息识别处理是在服务器中进行,但上述方案中,车辆无线通信装置识别车辆标识信息并探测无线网关广播的无线信息,与之建立无线连接后将标识信息上传服务器,是服务器完成信息识别处理的前提,因而,从技术角度看,车辆无线通信装置执行的动作为实现本案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市场角度和维权角度来看,各厂家在实施该方案时,需在待监测区域内的每个车辆上安装车辆无线通信装置,而针对一个待监测区域或多个待监测区域,可以只设一个服务器,与服务器进行后台信息识别处理相比,车辆无线通信装置的设置位置、执行的动作更容易判定。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针对该案来讲,选择“车辆无线通信装置”作为执行主体,从“车辆无线通信装置”端进行单侧撰写,布局权利要求,更符合技术本质和经济效益。
  在该案中,选择“车辆无线通信装置”作为最优执行主体布局权利要求的同时,笔者认为可以“服务器”作为执行主体另外布局权利要求,从“服务器”和“车辆无线通信装置”的角度分别撰写独权,在此基础上,还可从系统的角度布局权利要求,以提高技术方案保护的全面性和完整性。
  为了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在进行权利要求布局时,应当从技术角度、市场角度、维权角度进行综合考虑,选择恰当的执行主体,特别是对于具有较好经济价值的技术方案,在进行撰写时,更应该从市场角度进行考虑,选择最具经济效应的执行主体进行撰写,才能使得无形的专利权真正具有经济价值。
  以上,是笔者的一些观点,由于笔者水平有限,以上观点难免有不当之处,还请读者指正。
  作者:超凡知识产权  冯倩
  来源:思博投稿
  欢迎投稿 tougao@mysipo.com 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标签: 知识产权 专利申请 说明书 主题 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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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不知道楼主有何看法。我觉得的呢,单侧撰写有的时候是值得提倡的,但是更多的时候是没必要的。比如云+端的方案,通常云和端的方案都是同一服务商提供,比如滴滴的后台、客户端和司机端都会是滴滴提供。并且从使用的角度来说,应该说也主要是服务商使用云+端的架构(端虽然在手机上,但是从使用的角度来说,确实服务商利用客户端采集用户指令和其他信息,因此我觉得可以认为是服务提供商使用)。而如果写成单侧,每一侧都会面临缺乏必特以及缺乏创造性的风险。国内好像还没有现成的判例,之前的几个美国的判例好像是做出了不利于专利权人(非单侧撰写)的判决,理由是没有直接侵权所以也不构成间接侵权。但是我觉得如果从整个系统的角度来说,通过合适的撰写方式,比如写成在移动终端处采集A;根据采集到的A信息产生B;将B在移动终端处展示。应该可以看成是服务提供商使用了这种方法,可以判定为侵权或者间接侵权。

    2016/12/08 15:1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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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2016/12/08 15:1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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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2016/12/08 15:1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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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本帖最后由 siceng 于 2016-12-9 14:09 编辑

    @超凡知产 在思博的资讯版发很多原创文章呢,
    楼主是要一一认真讨论吗

    2016/12/08 16:09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5楼
    siceng 发表于 2016-12-8 16:09
    @超凡知产 在思博的咨询版发很多原创文章呢,
    楼主是要一一认真讨论吗

    我替层主翻译一下这句话:
    超凡在本坛树大根深,楼主你是想踢馆吗

    2016/12/09 02:52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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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我可没这么说

    2016/12/09 07:1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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