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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专代考试卷3考试经历和自己的答题思路详解(尾部有自己的手绘图,打滚儿求点赞,求拍砖,请轻拍)

发布时间:2016.11.06 吉林省查看:10568 评论:68

本帖最后由 zaseration 于 2016-12-21 02:37 编辑

昨天答专利法相关法,被部分变态题目折磨的欲仙欲死的,到今天还没缓过来呢,又去接受实物折磨了~命苦啊~
开头一看,哇,打无效啊,还行,不算太偏门,是以前出现过的题型。窃喜一小下~~后来证明我真是太天真了,图样图森破~~
看资料读题就不说了,40分钟后,才把前两题的资料看完,后两题的资料还没看呢,周围已经全是噼里啪啦的键盘声了,想想干脆就开始答题吧,要是看了后面的资料,影响了前面两题的思路,反而不美,就开始进行第一题和第二题的答题。

对于第一题,我先写得是有以下问题,
1,无效请求书没有给出无效的目标专利的著录项目,也没给出证据的任何著录项目,没有对证据的可用性进行分析。
2,无效请求没有按照专利法第xx条xx款这样的方式写,没有法律依据,无法做到有理有据。
3,部分无效请求的证据使用不合适。
4,单一性无法用于无效。
然后针对具体的无效宣告请求,
一,宣告权1不具备新颖性: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指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套用法条)。对比文件1构成抵触申请,可以用于评价新颖性。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涉案专利,在搅拌棒与壶盖的连接关系上具有显著不同,涉案专利是可拆卸的连接,而对比文件1是一体成型的连接关系,所以用对比文件1做新颖性无效的证据,会给对方留下很大的辩驳空间,不合适。
对比文件2,基于相同的理由,在可拆卸连接这一关键技术特征上的缺失导致其无法较好的用于权1的新颖性无效上。
我机构推荐使用对比文件3作为权1无新颖性证据。对比文件3,其公开了xxxxx技术特征,具有xxxx(都是复制粘贴对比文件3的部分发明内容),可见其公开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全部内容,而且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采用的技术手段相同,因此涉案专利权1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新颖性。
二,权2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3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涉案专利的权2的实质性技术特征是叶轮和齿板,对比文件2公开了搅拌匙,搅拌匙的尖端的形状就是齿形,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技术领域相同,技术方案相似,对涉案专利构成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所以涉案专利的权2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在写这篇回想的时候,才发现这里出现一个重大失误,握了根草,居然特么忘记写创造性的法条内容了)
三,权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权1缺少搅拌部的具体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26条第4款规定。
四,权3不清楚:权3引用的权1,不具有齿板这一技术特征,其保护的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五,权1和权4的单一性问题,根据专利法第31条的规定,一篇专利申请只能有一个技术方案,两个发明或新型要分开申请。但是,同一个发明总构思的两个发明,可以放在一篇专利申请里面。涉案专利的权1和权4,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也没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具有单一性。但是,专利法第31条关于单一性的条款只能用于驳回,无法用于无效。因此对权4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综上,对涉案专利的无效请求,对权1无效的新颖性理由成立,但证据需更换,对权2无效的创造性理由成立,对权3无效的不清楚理由成立,对权4无效的单一性理由不成立。




第二题。
第二题我是跟第一题穿插 着作的。因为在答第一题时候,觉得有些内容可以直接在第二题里用到,所以就穿插着来了。

题头写专利复审委,请求人根据专利法第45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规定,对名称为xx,专利号为xx,申请日为xx,授权公告日为xx的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权利要求2-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为理由,请求宣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3无效。证据如下
证据0,涉案专利,名称xx,专利号xx,申请日xx,公开日xx
证据1,对比文件1,名称xx,专利号xx,申请日xx,公开日xx
证据2,对比文件2,名称xx,专利号xx,申请日xx,公开日xx(这里吐槽一下,涉案专利,对比文件1和3,都有名称的,怎么到了对比文件2就没名没姓了呢?)
证据3,对比文件3,名称xx,专利号xx,申请日xx,公开日xx
证据分析: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为xxx,未要求优先权。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为xxx,授权日为xx,构成抵触申请,可以用于评价新颖性,不能用于评价创造性。对比文件2授权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构成现有技术,对比文件3授权遭遇涉案专利申请日,构成现有技术。


一,权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3,公开了xxx,具有xxx(复制对比文件3的部分内容),具有权1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且所属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技术方案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3不具备新颖性。

二,权2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3是最接近现有技术,权2相对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是叶轮和齿板。对比文件2公开了xxxx,具有搅拌匙,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1可以清楚的,毫无疑义的看到,搅拌匙的形状,其端部形状具备齿板的突出的齿的特征,且对比文件2的搅拌匙也用于旋转搅拌茶叶。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具有与权2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采用相似的技术手段,对涉案专利存在技术启示。因此权2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三,权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3是最接近现有技术,权3相对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是齿板上具有三角状凸起。对比文件2公开了xxxx,具有搅拌匙,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1可以清楚的,毫无疑义的看到,搅拌匙的形状,其端部形状就是三角状凸起的特征,对于涉案专利存在技术启示,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增加数量的手段,容易想到权3的技术特征。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具有与权3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采用相似的技术手段,对涉案专利存在技术启示。因此权3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四,权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权里要求3所引用的权1,不具有叶轮这一技术特征,造成其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所规定的 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的说明权利要求的范围。


这里需要检讨一下,居然把权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这一条给忘了,忘了,忘了。。。。。。真是不知道该说啥了,只能说一句: 握了根草~~~

我第一题和第二题穿插的答题顺序大概是这样的:
先写了第一题的几条无效宣告的整体问题,没有著录项目,没有依据法条,证据不合适,单一性不能用;
然后就转头写第二题的题头,宣告无效的几条理由,著录项目+证据分析;开始宣告权1无新颖性,分析完应该用D3,写了权1的新颖性无效宣告;
再返回头做第一题的针对前两条新颖性的咨询意见,写D1不合适,再写D2不合适,这里写D2时候基本照抄D1段落里面的内容,然后再说我机构推荐用D3做权1新颖性证据,再把第二题里面已经答好的关于权1新颖性方面的内容复制粘贴到第一题里;

继续第二题,开搞权2,这次用创造性,D3结合D2;然后继续搞权3,还是创造性,继续D3结合D2,再加一条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技术手段;
返回头看第一题,把对于权2的无效内容从第二题复制过来;
继续看下面,握了根草,思路完全没了,居然说权1缺必特?哦,好吧,那就缺必特,想想缺必特的法条,可以用A26.4,也可以用R20,但是细则方面记忆一般,吃不准,就用A26吧,然后把相关内容重复一下,说ok,权1确实缺必特啦;
然后继续看下面,权3不清楚,嗯,引用关系存在问题,那就这么写,还是A26.4,往上一堆,ok啦;
再到第二题里面,把刚才第一题的关于权3不清楚的内容复制过来,顺便把第二题的题头那边的无效理由和范围位置改了,加上权3的不清楚;
第二题答题完毕,权4完全没打算给他打死,直接留着了;
回过头来再看第一题的最后面,关于权4的单一性问题,答完以后,感觉还行。但实际上,这一过程中出现很多失误:
D1不能用的情况下,已经不能叫做抵触申请;
来回穿插答题,导致忘记了权1缺必特这一条武器;
来回穿插答题,导致第一题的答题思路有点乱,不是按照客户的无效宣告请求一条一条评述;
以上这些是我穿插答题的经过。应该反省的是,各种遗漏,各种失误,基本上都是在这种来回思路跳转的过程中产生的,以后应该引以为戒。



答完第一题和第二题,一看时间,2.5小时已经没了。剩下1.5小时了。这A公司的创新的技术方案我还没看呢,赶紧继续~~

看完技术交底书,我感觉,这个套路有点深啊:这连接杆和把手,连接杆和搅拌部,到底是一体的呢还是可拆卸的呢,还是都可以做成可拆卸的。就我本人的想法,都给他做成可拆卸的才好。但是要是直接写到权利要求里面,把两样都弄成可拆卸的,好像有有点不妥,至少那个螺旋板形的方案,就不太合适硬说是可拆卸的。所以就简单点,按照三个实施例的方式来写。另外,只管感觉可以把茶壶加搅拌棒写成一个独权,把搅拌棒写成一个独权。写出来的权利要求就是

1,一种茶壶,包括壶身,设置在所述沪深侧面的壶嘴和壶把,沪深顶部具有壶盖,壶盖上设有通风孔,其特征在于,还有一搅拌装置自由的穿过所述通风孔。
(这里直接把原文里面的壶盖上还有个用来提起壶盖的把手给去掉了,因为我认为这是完全没有影响的非必要技术特征)
(回头再想,感觉这里完全可以把壶嘴和壶把也去掉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茶壶,其特征在于,所述搅拌装置包括 把手,连接杆,搅拌部。(我知道这个部件不叫连接杆,但是我想不起来叫啥了,姑且就按连接杆写吧,反正意思肯定是传达到位啦)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茶壶,其特征在于,所述把手与所述连接杆前端可拆卸的连接,所述搅拌部与所述连接杆后端一体成型。(这里前端,后端的说法,是直接沿用的技术交底书里面的原文,但是写到后面发现又变成了上端和下端,搞得我比较郁闷,就不管他,全部都按照前端后端的方式写,后面所有涉及到上端下端的,也都按照前端后端方式写了)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茶壶,其特征在于,所述搅拌部为螺旋线形,沿连接杆的轴线方向每权延伸固定的距离。(这里直接复制的技术交底书的表述方式,具体的记不清了,意思大概就是这个意思吧)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茶壶,其特征在于,所述搅拌部螺旋的中部空间,具有调味剂。(这里同样是抄的原文的技术术语,肯定不是调味剂,但是我真不记得是啥了额)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茶壶,其特征在于,所述调味剂是自然石球。

7,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茶壶,其特征在于,所述搅拌部为从连接杆向外延伸的螺旋板形。(这里还是抄的原文的描述方式,具体忘了,大家见谅)

8,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茶壶,其特征在于,所述把手与所述连接杆前端一体成型,所述搅拌部与所述连接杆后端可拆卸连接。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茶壶,其特征在于,所述搅拌部顶部具有十字插头,所述连接杆后端具有与所述十字插头相配合的插口,所述搅拌部与所述连接杆通过该十字插头与插口连接。

10,根据权利要求2,3,4,5,7,8,9任一所述的茶壶,其特征在于,所述搅拌部用弹性材料制成。(这里我知道技术交底书给出的弹性材料,仅针对实施例3的情况,因为实施例3的搅拌部是单独的,可以跟杆分离的。但是我觉得其实都可以做成弹性的呀,连接杆也可以做成带弹性的,所以我就自作主张,把这个技术特征扩展成了对所有实施例都普遍适用的啦,估计会扣分啦,握了根草啊,希望握的是救命稻草)

11,与权利要求1所述的茶壶配合适用的茶叶搅拌装置,包括把手,连接杆,搅拌部,其特征在于,所述搅拌部为弹性材料制成。(这个权利要求有点无厘头,现在也后悔啦,应该写成这样:包括把手,连接杆,搅拌部依次相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杆穿过茶壶壶盖上的通气孔,使所述搅拌部置于茶壶壶身内,把手置于壶盖外)

12,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茶叶搅拌装置,其特征在于,把手与连接杆前端可拆卸连接,搅拌部与连接杆后端可拆卸连接。

1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茶叶搅拌装置,其特征在于,搅拌部为螺旋线型。

14,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茶叶搅拌装置,其特征在于,搅拌部为从连接杆向外延伸的螺旋板形。



这权利要求写得,自己也觉得蛮奇葩的。相互之间的引用关系没敢弄得太复杂,也没刻意追求10个以内,估计也就拿个及格分。


第四题,描述相对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所具备的突出的技术效果。

这个题,感觉有点坑啊,搞理工的机械的,尤其流体的,也许好答些,搞化工的估计凑乎,搞生物农科的估计就懵圈了~~
这个题我写着写着就写多了,多花时间啦,导致后面检查修改时间都不够用了。

我写的,大致是这样吧:
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只有搅拌功能,而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不仅有搅拌,还有挤压功能,可以对茶叶进行挤压,更有利于茶叶快速冲泡。
而且,涉案专利的搅拌,仅仅是把茶叶和茶水以搅拌棒的轴线为圆心进行圆周转动,较为有规律;而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其旋转是以把手位置为球心做空间转动,且由于转动过程中,连接杆并不以自身为轴旋转,因此壶内的茶叶茶水会有搅拌部外部的旋转运动与搅拌部内部的不运动,造成的壶内茶水更加复杂的运动,更有利于茶叶冲泡速度加快,相对于涉案专利,具有意向不到的技术效果。


这四个 题做完,时间也就剩下不到半个小时啦,然后就是对前面题的一些补充修改。T_T,可惜我居然没看见那么些明显的失误。创造性的定义呀,居然没写,握了根草~~


插播一个事情,

到了离结束还有约15分钟的时候,我考场前面一个美女的电脑突然死机蓝屏了,把这美女给刺激的都快哭了,赶紧跟监考的反应情况。后来来人给做了调试,重新可以考了,耽误了几分钟时间。我从后面远远的看到她平面上也是满屏的文字,估计数据没丢。后来到点以后,大家电脑都不给操作了,自动交卷,她的还可以操作,还有几分钟附加时间。


另外一个事情,

我们考场竟然有个孕妇,预产期11月8日,还来考试。考试之前监考方专门过来人跟她聊天,缓解压力,就怕出现意外,好在一切顺利,全程无紧急情况。


以上是我今天的答题内容和过程,仅供大家参考。欢迎拍砖~

最后说一句,握了好几跟草啦,希望都是救命稻草啊,千万别是狗尾巴草啊~~~


补充:第二题的题目里面明确说明,要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里面相关的条款项做出相应的论述。我在答题时候,就想了一会儿细则65条无效条款里面具体包括哪些可以用的,然后发现只会些最基本的A2.2,A22.2,A22.3,A26.4这些,其它的各种不太确定,尤其是细则R20.2到底算不算,好像还有个R43.1之类的,完全记不清了。然后答题时候就尽量按会的来,答完题,全是依照专利法,细则的一个也没用上,或者只用上一句话:根据A46和R65提出无效申请。这就是基础不扎实呀,考前突击的后遗症,记忆发生错乱呀~~~不太确定的就不敢写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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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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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文件1,不争气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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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文件2,大舌头挺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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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文件3,大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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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题的图。坛子里有大神居然找到了撰写题的现实版,CN02811914。这个专利的附图,具有茶壶内胆,这是考试题目中所没有的特征。所以估计是出题老师认为这是非必要技术特征给删除了。传送门在这:
http://bbs.mysipo.com/thread-52420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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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发现有同道中人啦,这下心里就美了~~
竟然思路想法跟我都一样,还有大神讲师背书,这下我心里别提有多美了~~~
传送门在此:
http://bbs.mysipo.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24219&page=1&extra=#pid1752013



标签: 考试卷 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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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1楼
    第三题,搅拌工具应该要分案吧。

    2016/11/06 18:24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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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2楼
    今年的法规,比往年变态一些,加大了冷考点的比例;常见考点也经常绕弯,加大了难度。
    做了02-15年的法规,从来没感觉这样,以前的真题最低80%正确率,今年感觉70%就不错了。

    2016/11/06 18:26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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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3楼
    厉害,怎么记住的呢?

    2016/11/06 18:58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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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4楼
    D1不是抵触申请。

    2016/11/06 20:15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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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5楼
    D1不是抵触申请。。。不能结合实施例评新颖性

    2016/11/06 21:27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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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6楼
    第一是写实用新型专利,不是发明专利,材料之类的不用写
    第二
    第三题应该是:独权1 一种搅拌装置
    独权2 一种茶壶,包括上述搅拌装置,并限定搅拌装置的位置。
    虽然我也是时候才想起来。

    2016/11/06 22:57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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