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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08、10实务中权利要求引用的不明之处

发布时间:2012.10.30 广东省查看:4850 评论:14

本帖最后由 ppdd2000 于 2012-10-30 15:56 编辑

08实务:
权1.    一种油炸食品的方法。。。
权2.    如权1所述方法,油炸食品为马铃薯片
权3.    如权1或权2.。。。

问题:
1.为什么要加上权2呢?为什么要限定马铃薯呢?因为实施例只有马铃薯的关系吗?
2.权3和后面的从权都是引用“权1或权2”,为什么呢?只引用权1不行吗?
按答案这样写,其实就是整体上分两个方案,一个是以马铃薯为原料的系列,一个是以油炸食品为原料的系列。
我想知道基于什么考虑要写从权2?

10实务也类似,
权1,一种料理机,有孔的引流罩。。。
权2,权1中料理机,孔交错,圆形。。。
权3,如权1和权2.。。。

为不缩小保护范围,把孔的特征写入从权是可以理解的
但为什么后面从权都要引用“权1和权2”呢?只引用权1不行吗?

**************************************************
看了前辈的解答后,我又想了想,关于10实务,觉得如果没有引用权2的话,会出现以下两种方案:
1.只具有权1和权2的特征的一种料理机。
2.只具有权1和权3,4,5.。。。的特征的一种料理机。即除了权2,其他特征都有。
也就是说在整个保护方案里,没有一种包含全部技术特征的方案。这是个缺陷。
解决这个缺陷的另一个办法就是直接把权2写进权1,但这样会导致保护范围缩小。
所以,最终那样写是最合理也最好的。

不知道我理解的对不对?


标签: 油炸食品 马铃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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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这样能显得你引用的有层次,这是标准答案中的做法,实际考试中,有时会要求引用的有层次,有时不要求。
    要求的时候你没写最多也就扣一分,不按照答案中的顺序写,只要你自己不引用错了就没事。不要求的时候,都引权1也没事。

    2012/10/30 14:16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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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1。 因为市场上最好卖啊,想想你是发明人,就知道一定要写一个从权2,撰写可不光是一技术活或法律活,换还是一商业头脑活。当然标准答案实在不敢恭维,真正的表述应该是:“其特征在于,油炸原料为马铃薯片”而不是油炸食品为马铃薯片,你懂的;但是话语权在答案人手里,你要推测其心里的,考试可不要让我误导了了,采“宁错勿缺”,“宁抄勿创”,你懂的。
    2。后面问题,李工仲明已经完美答案了。

    2012/10/30 14:2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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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北望 发表于 2012-10-30 14:28
    1。 因为市场上最好卖啊,想想你是发明人,就知道一定要写一个从权2,撰写可不光是一技术活或法律活,换还是 ...

    答案中权2为:油炸食品为油炸马铃薯片。

    但本着照抄的原则,应该这样写啊:
    权2:如权1中所述油炸食品,其特征是:包括油炸马铃薯片、油炸玉米饼薄片、油炸丸子、油炸春卷、油炸排叉、油炸蔬菜和油炸水果。

    答案中只限定了一种,按说明书写应该是包括这些种。。。

    2012/10/30 14:3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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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对于10年实务问题,只引用权1可以,但是只引用权1的方案中,都没有孔交错,圆形特征。在侵权判定中,如果别人的东西和你的一样,就是多了孔交错,圆形,并且可以取得一定的效果,就不侵权了。

    2012/10/30 15:1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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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扣光光不至于,10年的题目中,每个从权也就一两分。08年的题目中从权一般2分一个,设计到添加剂的从权1分1个。就这么一两分的,你还怎么让人家扣你引用关系的分数。
    论坛里有过这个答案的评分标准。你自己找吧

    2012/10/30 15:4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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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我在2楼的帖子中,
    “要求的时候你没写最多也就扣一分,不按照答案中的顺序写,只要你自己不引用错了就没事。”
    说的是,引用关系的答案并不唯一,只要你自己的引用关系是对的,别来个什么没有引用基础之类的错误,这分就得到了。

    2012/10/30 15:4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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