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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日确定的一个讨论

发布时间:2012.09.27 辽宁省查看:3475 评论:6

细则四条四款: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指南第五部分第六章2.3.1 邮寄、直接送交和电子方式送达 通过邮寄、直接送交和电子方式送达的通知和决定,自发文日起满十五日推定当事人受到通知和决定之日。 我的问题是,大家讨论一下: 专利申请被果汁局驳回,发文日为2010年1月1日,通过速递公司直接送交,送交日为2010年1月4日,则申请人可以在哪个期限前提复审? A:2010年4月16日 B:2010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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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a,国知局如果用速递公司,无论用什么办法,都是发出日+15日推定为收到日。

    2012/09/27 18:15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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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你给国知局交东西邮寄的,以发出的邮戳日为准,不是邮寄的,以国知局的收到日为准。

    2012/09/27 18:16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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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楼主的题干有误,果汁局是不会通过快递的方式发送相关通知书的。

    2012/09/27 23:18 [来自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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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satan 发表于 2012-9-27 23:18
    楼主的题干有误,果汁局是不会通过快递的方式发送相关通知书的。

    不是题干出的有问题,是审查指南中说果汁局提供用直接送达的方式的,

    2012/09/28 14:41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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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鸿雁南飞 发表于 2012-9-28 14:41
    不是题干出的有问题,是审查指南中说果汁局提供用直接送达的方式的,

    那楼主要了解的就是2楼表达的意思

    2012/09/28 23:31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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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我也有类似问题。国知局直接送交文件的话,哪个日子是送达日?

    2018/10/19 10:16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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