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问题,急
发布时间:2012.03.16 内蒙古自治区查看:15898 评论:38
请问一下:实用新型保护客体中关于产品的结合是怎么规定的?假设有A和B两种产品相结合,是否一定需要A和B两种产品之间具有连结关系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如果两者产品不具有连结关系,例如:一种茶碗和一个托盘,茶碗与托盘之间没有连结关系,是各自独立的,但在销售时又必须是同时成套销售的,这种方案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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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思博县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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恣意芳菲
2012/03/16 16:09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人生几何
我在答复时,说明该申请是属于绘画范本+临摹本两种产品相结合的特征,二者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是属于对产品的结合的限定,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今日与审查员电话沟通,审查员同意是两种产品的结合,但提出:产品的结合必须要使两者具有连结结构。
请问这样的理解是正确的吗?多谢。
2012/03/16 16:25 [来自内蒙古自治区]
0 举报chenlh99
临摹本上的虚线与绘画范本上的图案的主轮廓线相对应,
可以由这点将临摹本与绘画范本联系起来。
权利要求大概写成下面的样子:
一种临摹绘画装置,包括临摹本和绘画范本,
所述临摹本具有虚线,所述绘画范本具有图案,
其特征在于,所述临摹本的所述虚线与所述绘画范本的所述图案的主轮廓线相一致。
试试看吧,很不好争辩。
2012/03/16 17:02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人生几何
我的主权利要求虽然与你的写法不同,但基本内容是相一致的。可参看已公开的发明申请,申请号:201110280044.0,实用新型与发明的文件是相同的。
在答辩中,我是主张以两种产品相结合来确定保护范围的,但审查员却说产品的结合需要两种产品之间具有连结结构,不知道法规上有这样的规定吗?
另外,该申请属于发明的保护客体应该是没问题的吧?
2012/03/16 17:57 [来自内蒙古自治区]
0 举报人生几何
审查员认为该申请实质是对绘画作品笔迹轮廓线的限定,因此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我在意见陈述中说明独权的保护范围并不是对笔迹轮廓线的限定,而是绘画范本+临摹本两种产品相结合的限定,二者缺一不可。当然,笔迹轮廓线仅仅是对临摹本的限定特征,但该申请从总体上来说应是属于两种产品相结合的技术特征。
这也就是说:一件申请的独权分A和B两个特征,其中A为现有技术,B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但是A+B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吗?
2012/03/16 18:25 [来自内蒙古自治区]
0 举报人生几何
请问判断一申请是否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究竟是该从独权的整体特征来进行考虑?还是应该从独权中单独的一个技术特征来进行考虑?
2012/03/16 19:56 [来自内蒙古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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