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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疑问

发布时间:2012.05.08 内蒙古自治区查看:22070 评论:12

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中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这一条是否应该理解成下面的这几条: (1):对产品的形状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2):对产品的构造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对产品的形状与形状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4):对产品的形状与构造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5):对产品与产品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请问以上5条中,有哪一条是错误的吗? 之所以问这个问题,是因为最近在专利申请中碰到了这个头疼的问题,总也理不清这一句话的逻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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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或者其结合是指 形状和结构的结合,楼主想复杂了

    2012/05/08 20:3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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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同意二楼的

    2012/05/09 10:22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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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二楼是正解

    2012/05/09 11:19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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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1234

    2012/05/09 11:3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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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竟然还有(5)?楼主也太有创意了呵呵

    2012/05/09 14:2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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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应该是三种情况:形状、构造或者形状与构造的结合。

    2012/05/09 15:1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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