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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刘耀友的磁化杯专利如果适用现今的专利法是否能得到保护

发布时间:2011.12.31 内蒙古自治区查看:9034 评论:26

刘耀友磁化杯的案例在中国非常典型,它是一个专利失败的著名案例. 刘耀友在1988年第一个申请并获得了磁化杯的专利,然尔,由于撰写专利文件时的失误,使得他没有得到一分钱的回报,反而是实施的厂家根据他专利的缺陷纷纷绕过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获取了数以千万的财富. 刘耀友在他的磁化杯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写的是将磁铁装在杯子的底部,然尔生产厂家们将磁铁安装在杯子的四周围或者是杯盖上,这样就轻松绕过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使得一个极好的发明变得一文不值. 现在想讨论的是:如果刘耀友的磁化杯专利在现今的专利法规中,是否能得到保护呢? 在现今的专利保护中,不仅是保护专利文件上撰写的具体技术特征,同时也保护等同技术特征,所谓的等同替换,也就是以基本相同的技术方案,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须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得到的. 那么,刘耀友的磁化杯专利(假设是放在现今)是否也适用于等同替换方式而得到专利保护呢?因为将磁铁放置在杯子的四周围或杯盖上与放在杯底下其技术手段基本相同,功能与效果基本相同,而且普通人也能联想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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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网上摘录:
    人民法院运用等同原则判定诉讼产品是否侵权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产品部件的简单移位或者方法步骤顺序的简单变换后,如果该产品或者该方法领域内的普通技术人

    员认为两者之间没有本质区别,与产生的专利技术基本相同,则基本可认定该产品侵权;

    二、等同替换。是将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某个技术特征,在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中也存在一个对应

    的技术特征,这两个技术特征在产品或者方法中所起的作用或者效果基本相同,并且在所属技术领域内

    的普通技术人员一般都知道这两个技术特征能够相互替换,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诉讼产品侵权;

    三、分解或者合并技术特征。分解,是把被诉讼侵权产品或者方法的两个技术特征代替被侵权产品的权

    利要求书记载的某一项技术特征;合并,是把被诉讼侵权产品或者方法的一个技术特征代替被侵权产品

    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某两项技术特征,如果通过合并或者分解后,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经过创

    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实现专利技术的积极效果,人民法院可认定为等同侵权。

    2011/12/31 20:44 [来自内蒙古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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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很难说这个案件现在如何判决,等同原则的适用本身就较为主观。

    2011/12/31 21:2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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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人民法院运用等同原则判定诉讼产品是否侵权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产品部件的简单移位或者方法步骤顺序的简单变换后,如果该产品或者该方法领域内的普通技术人

    员认为两者之间没有本质区别,与产生的专利技术基本相同,则基本可认定该产品侵权.

    刘耀友的磁化杯专利被生产厂商绕过保护范围,很明显的就是上述情况.
    生产厂商赚取千万,而发明家却一分未得,是怪法律制度呢?还是怪发明家自己呢?

    2012/01/01 09:50 [来自内蒙古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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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感叹

    2012/01/01 10:3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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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游戏都是有规则的。拿现在的规则去裁判以前的游戏,穿梭了。
    就象体育运动,运动员是伟大的,但规则也是不可或缺的。再伟大的运动员,比方说刘易斯,他抢跑了,就算他跑再快,也拿不到冠军

    2012/01/01 20:0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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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我说的是"假如".
    假如刘耀友的专利是刚获得授权的,但他的的权利要求仅仅是写明将磁体放置在杯子的底部,而生产厂商将磁体放置在杯子的四周围或者是杯盖上,那么按照等同替换原则,刘耀友是不是可以起诉生产厂商并且胜诉呢?

    2012/01/02 10:46 [来自内蒙古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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