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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怎样将权利要求书中的“等”字替换成其他的表达方式?

发布时间:2012.06.11 内蒙古自治区查看:6343 评论:23

在权利要求书中,出现了很多“等”字,例如:铜、铁、铝、钢等(不能一一列举),审查意见中说这样写会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要求修改,或者替换成其他的表达方式。 请教的是:如果将权利要求书中的所有的“等”字全删除,会不会导致保护范围缩小?如果改用其他的表达方式来写,怎样写才合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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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铜、铁、铝这些 你列个三四个就和等一样了

    2012/06/11 19:45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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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就写成金属可以吗?

    2012/06/11 22:1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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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写金属可否关键是在说明书支持与否。

    2012/06/12 08:00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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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可以根据具体材料的属性或者对材料的某方面要求进行功能限定,比如说:金属  或者弹性部件之类的      如果上位不了或者不好概括,那就只能尽量列举了

    2012/06/12 11:0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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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都来审查意见了,改成“金属”肯定修改超范围,只有删除等了,或者看看说明书中有没有其他表述方式。

    2012/06/12 11:13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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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在原文中找依据,证明申请意图是“铜、铁、铝、钢等(金属)”

    2012/06/12 13:41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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