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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考要淡定,发点自己总结的简答题,答案供参考

发布时间:2011.11.02 天津市查看:17018 评论:44

本帖最后由 天津老张 于 2011-11-2 14:19 编辑

简答题
优先权、宽限期、无效期间修改规定、回避、口审
1)主动修改的时机
※发明专利:两次主动修改时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和收到实质审查通知书三个月内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日起2个月
2)修改的范围
※主动修改:符合法三十三条,注意申请文件的外文文本和优先权文件内容不能作为修改依据
※答复审查意见:符合细则51.3,为消除通知书指出的缺陷可以在法三十三条范围内增加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时候照搬说明书中原有的语句,不能增加新独权或从权
※答复无效:符合细则69条和审查指南的要求
修改方式限于权力要求的删除、合并,技术方案的删除
其中权力要求的合并仅限于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针对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
3)关于回避
细则第三十七条  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实施审查和审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
4)宽限期的含义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以上三种情形的公开不构成该申请的现有技术,而对于他人的在后申请已构成现有技术,影响新创性。
5)关于优先权
※优先权和宽限期的区别
优先权日和申请日之间他人的中国专利申请或合法公开不影响本申请
宽限期内他人的中国专利申请或合法公开使本申请不能授权
※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的区别
1)外国优先权的在先首次申请是外国专利申请,本国优先权的在先首次申请是中国专利申请
2)外观设计没有本国优先权
3)要求本国优先权时,在先首次申请未被授权的视为撤回,已被授权的不能作为优先权基础。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状态与本申请互不影响。
※中国专利申请可以享受优先权的条件
1)申请人:外国优先权要求申请人是在先首次申请人之一,本国优先权要求申请人与在先首次申请人一致,否则需要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
2)期限: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
3)在先申请必须是首次申请
4)在先申请地必须承认我国优先权,在先申请人必须是承认我国优先权的国家国民或居民
5)申请主题相同
6)提出在后申请时必须声明要求优先权,外国优先权需3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
6)关于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的要求和手续
-不得改变申请类别
-不得超出原申请范围
-在原申请结案(或驳回生效)之前提出
即收到授权通知书2个月内,驳回通知3个月内
7)化学发明充分公开的要求
产品确认、制备、用途或效果。
8)依赖遗传资源的发明授权条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获取或利用遗传资源的不授予专利权
-未说明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的驳回(法26.5
9)代理纪律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内容的专利事务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
-专利代理人必须承办代理机构委派的专利代理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专利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职从事专利代理工作
-复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任职期间近亲属不得代理复审无效案件;处室负责人任职期间近亲属不得代理该处室复审无效案件
-复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离职3年内,其他人员离职2年内,不得代理复审无效案件
-专利局退休人员不得作为在职期间审批过的专利的无效请求人或专利权人的代理人
-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权限仅限于在口审中陈述意见和接受当庭转送的文件
(10)其他
※无效宣告程序在下述七种情况下终止:
  (i)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可以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则该无效宣告程序终止;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
  (ii)无效宣告请求人未在口头审理通知书的指定期限内提交口头审理回执、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从而该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iii)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生效前,针对该专利权又提出了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的,在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生效后,则对该专利权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程序终止;
  (iv)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后,有关当事人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审查决定生效,该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v)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后,有关当事人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则进入行政诉讼程序;若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判决且行政诉讼原告未依法上诉的,该无效宣告程序终止,若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且专利复审委员会未上诉,则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后,无效宣告程序终止;对于有上诉的案件,根据民诉法二审终审的原则,二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
  (vi)已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的,该驳回请求生效后,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vii)针对一项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无效宣告理由,专利权人表示自始放弃该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对于下列事项,代理人需要具有特别授权的委托书:
(i)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承认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
(ii) 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修改权利要求书;
(iii) 代理人代为和解;
(iv) 请求人的代理人代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
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声明放弃部分权利要求或主动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复审委如何处理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主动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且相应的修改文本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大于该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且承认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免去请求人对宣告该权利要求无效这一主张的举证责任。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声明放弃部分权利要求或者多项外观设计中的部分项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该项权利要求或者外观设计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且承认请求人对该项权利要求或者外观设计的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免去请求人对宣告该项权利要求或者外观设计无效这一主张的举证责任。
※关于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的确定
无效宣告程序的当事人可以依据下列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1)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
(2)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
(3)需要实物演示。
(4)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
对于尚未进行口头审理的无效宣告案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决定作出前收到当事人依据上述理由以书面方式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合议组应当同意进行口头审理。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进行口头审理的请求, 并且说明理由。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
提出。
复审请求人可以依据下列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1)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或者陈述理由。
(2)需要实物演示。
复审请求人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合议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
在无效宣告程序或者复审程序中,合议组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自行决定进行口头审理。针对同一案件已经进行过口头审理
的,必要时可以再次进行口头审理。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议组组长应当在口头审理开始阶段告知当事人在口头审
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1)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请求审案人员回避;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当事人
有权与对方当事人和解;有权在口头审理中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和请求演示物证;有权进行辩论。无效宣告请求人有权请求撤回无效宣告请求,放弃无效宣告请求的部分理由及相应证据,以及缩小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专利权人有权放弃部分权利要求及其提交的有关证据。复审请求人有权撤回复审请求;有权提交修改文件。
(2)当事人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守口头审理规则,维护口头审理的秩序;发言时应当征得合议组组长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打断另一
方当事人的发言;辩论中应当摆事实、讲道理;发言和辩论仅限于合议组指定的与审理案件有关的范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说明理由;口头审理期间,未经合议组许可不得中途退庭

标签: 外观设计 说明书 当事人 发明专利 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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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老张辛苦了,顶一个!!

    2011/11/02 14:1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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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老张每次都能贡献好多资料,谢谢

    2011/11/02 14:15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
  • 第3楼
    老张今年必过

    2011/11/02 14:20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
  • 第4楼
    老张真是好筒子!

    2011/11/02 14:3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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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 ( 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看糊涂了,驳回后到底是否允许提分案申请?

    2011/11/02 14:3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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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老张是个好同志。。。向你致敬。老张必过。

    2011/11/02 14:47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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