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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考试应知应会的内容小结

发布时间:2011.10.25 天津市查看:37107 评论:92

本帖最后由 天津老张 于 2011-10-25 22:40 编辑

冲刺阶段,再为考友做点贡献,把我收集总结的一些材料与大家共享,材料仅供参考,无任何权威性,大家自行鉴别使用,如有错漏敬请原谅,本人不保证该材料对您参加考试一定有正面作用,如需转载请保留本段文字并注明出处
一、撰写:
1、根据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区别技术特征,分清必要特征和附加或优化特征
2、寻找有新创性的技术主题(产品、方法、设备、用途),确定是否需要分案;
3、为每个选出的技术主题写独权,检查“有没有”、“能不能”,进行必要功能性和上位概括,概括词语应在题目文件中有出处;
※功能上位概括的方法
功能上位化是新申请撰写中常用的技巧,操作起来其实也很简单,总共有两种形式。
第一种,公式就是以“功能词+万用词”作为部件名称。比如一件弹簧能起到压缩复位的作用,那么就不写成弹簧,写成“弹性部件”或者“复位部件”即可。还比如2008年的带状部件写成“牵拉部件”,这就是明显的把起到牵拉功能的带状部件用功能词“牵拉”加上万用词“部件”,就形成了标准答案所需要的技术特征。
第二种功能上位化的形式,就是功能性定语限定,这实际上与第一种功能词和万用词公式是相同的,只不过在功能描述较长的时候,就要用到功能性定语。有代理实践的都知道,“还包括牵拉部件,其将所述外包装撕开”,这样的写法是不行的。但是写成“还包括能够将所述外包装撕开的牵拉部件”,就是2007年卷三的标准答案,这就是功能性定语限定。把功能性的描述写在定语,不仅符合专利法要求,而且实现了功能性上位化,扩展了保护范围。
4、写出适当数量的从权(一般5~10个)
5、检查从权的引用,避免没有引用基础和 直接或间接多引多
6、标点符号:每个权利要求只能有一个句号
7、说明书摘要:写明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要点和主要用途,包括标点不超300字,附图标记加括号
8、组合物成分百分含量说清体积还是重量,不违反上下限规定
9、根据需要论述新颖性、创造性和单一性(参见附件新颖性论述的范本.doc创造性论述的范本.doc单一性论述范本.doc
二、无效
1、无效宣告请求书格式范本(参见附件无效请求书通用格式.doc
1)提出请求(2)请求简述(3)举证(4)逐条理由按逐条权利要求顺序分析(5)总结语段和结尾
2、答复无效意见陈述书范本(参见附件答复无效请求的意见陈述书格式.doc
0)写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1)说明收到材料(2)对理由和证据缺陷的异议(3)权书修改说明,一定要说明符合无效阶段修改规定(4)改后权书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陈述(5)对其他理由的回答(6)总结语段和结尾
3、无效的理由总结
背诵法条共13条(参见附件无效和实审驳回的法条.doc
1)每个理由在无效宣告时叙述范本
2)每个理由在答复无效请求时叙述范本
4、总结可以提出异议的理由和证据缺陷
1)期限缺陷
2)证据类型缺陷:
特殊:申请日后记载的申请日前的使用公开和其他公开
域外(含港澳台)证据可能需公证
5、注意是否需考虑过渡办法
关于过渡办法在实务考试中相关问题的一些总结
http://www.mysipo.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8182&fromuid=25633
三、答复审查通知书
1、答复审查通知书范本(参见附件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用格式.doc
0)写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1)说明收到材料(2)对理由和证据的异议(3)权书修改说明,一定要说明符合答复修改规定(4)改后权书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陈述(5)对其他理由的回答(6)结尾段
2、实审驳回理由总结
背诵法条共13条(有口诀参见附件无效和驳回理由的口诀.doc
每个理由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叙述的范本
3、形式缺陷
总结权书所有可能出现的形式缺陷
4、注意是否需考虑过渡办法
四、简答题部分还在总结,过几天会再发补充


补充内容 (2011-10-26 08:01):
修订答复无效请求陈述书见14#

附件:

  •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用格式.doc 下载
  • 答复无效请求的意见陈述书格式.doc 下载
  • 无效请求书通用格式.doc 下载
  • 无效和实审驳回的法条.doc 下载
  • 无效和驳回理由的口诀.doc 下载
  • 新颖性论述的范本.doc 下载
  • 单一性论述范本.doc 下载
  • 创造性论述的范本.doc 下载

标签: 主题 功能性 产品 外包装 弹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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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lz 好强大 谢谢!!!

    2011/10/25 17:54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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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板凳,谢谢楼主

    2011/10/25 18:01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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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谢谢分享!

    2011/10/25 18:12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
  • 第4楼
    谢谢

    2011/10/25 18:34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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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太强大了,不过,今年靠考纲中不是 没有 过度办法吗?

    2011/10/25 18:39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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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谢谢,这么用心,肯定没问题啦

    2011/10/25 20:4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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