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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颖性中的同一人的抵触申请和优先权有个问题绕不清了

发布时间:2011.07.27 江苏省查看:2523 评论:3

专利法中第二十条对新颖性规定如下“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
      也就是说申请人本人在其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也成为了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有个问题?
在后申请可以享有本人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吗(假设日期12个月内符合,申请文件只是公布阶段也没有授予专利权,也不是分案申请)
或者说一件在先申请被要求了优先权,(已被视为撤回),是否就不存在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问题了,也就无抵触申请可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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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1、在后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
    2、在先申请被要求优先权后,在后申请的优先权日就是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了,就算是公布也不会构成抵触申请

    2011/07/27 21:4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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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都视撤了,哪还有抵触申请啊?

    一要求优先权就视撤,不要求就抵触,不要混在一起,是两种情况。

    2011/07/27 16:52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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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在后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
    在先申请没有公开,自然不构成抵触申请.公开是抵触申请的必要条件.

    2011/07/27 16:58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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