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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优先权问题

发布时间:2011.07.26 江苏省查看:3911 评论:15

实施细则32条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那,如果在先申请保护的是一种豆浆机,说明书中有豆浆机中加热材料组分的详细描述,但未写入权利要求中要求保护,后续对豆浆机中加热材料提出专利申请,并要求在先申请的国内优先权。 请问:在先申请视撤,在先申请中关于豆浆机的独权怎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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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这样的话,为什么要再提出来要求优先权呢?我觉得可以用分案来解决。

    2011/07/26 09:2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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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再申请一个,也要求优先权

    2011/07/26 09:24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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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zengjun 发表于 2011-7-26 09:23
    这样的话,为什么要再提出来要求优先权呢?我觉得可以用分案来解决。

    同意,相对省事儿省钱

    2011/07/26 09:48 [来自中国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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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其实我举的例子就是2010年实务考试的最后一部分,当时也觉得分案好些,但要是主张国内优先权,就会面临我所说的问题,一直觉得挺纠结。

    2011/07/26 10:27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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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以豆浆机的独权为优先权再申请一个新案

    2011/07/27 11:13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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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2011/07/27 13:3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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