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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案

发布时间:2011.10.27 江苏省查看:4519 评论:7

请问:发明专利申请独立权利要求中写入了非必要技术特征,并且错过了主动修改的时机,可以通过提分案申请来删除非必要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其它内容不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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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可以,只要不构成重复授权

    2011/10/27 15:52 [来自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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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可以是可以,但是想说服审查员删除“非必要技术特征”不超范围却很难
    原申请文件中根本不存在这么一种技术方案,属于进一步的概括
    必然不符合“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导出”

    不死心的话可以试试看,也许几年后对超范围的把握会松一点

    2011/10/27 16:0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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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分案以后的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删除和不删除非必要技术特征的两个发明算不同的发明么?

    2011/10/27 16:15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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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kygxs 发表于 2011-10-27 16:15
    分案以后的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删除和不删除非必要技术特征的两 ...

    我看了审查指南,也是在这块纠结。

    2011/10/27 16:22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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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kygxs 发表于 2011-10-27 16:15
    分案以后的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删除和不删除非必要技术特征的两 ...

    肯定是2个不同的

    2011/10/27 16:31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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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1、主动修改期限内应当也不能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吧(尽管是非必要技术特征)。
    2、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不应包含还保留在原案申请中请求审查的权利要求。
    以我对这句话的理解,楼主提案应当可以提出删除非必要技术特征后的分案申请。

    2011/11/28 22:01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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