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发布时间:2011.10.27 江苏省查看:4519 评论:7
评论列表
aabbcc
2011/10/27 15:52 [来自日本]
flyingfrog
2011/10/27 16:07 [来自北京市]
kygxs
2011/10/27 16:15 [来自福建省]
watkl007
kygxs 发表于 2011-10-27 16:15 分案以后的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删除和不删除非必要技术特征的两 ...
2011/10/27 16:22 [来自江苏省]
514675098
2011/10/27 16:31 [来自山东省]
一梦千寻
2011/11/28 22:01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快速回复
[5]思博市市长
主题:144 回帖:268 积分:786
TA最近发帖
热帖推荐
sg_RTa7uf_3060
2024-04-23 16:44:03
专利入行四年,何去何从
许二多
2024-04-18 10:16:09
请问我这种情况还适不适合继续做?
aabbcc
2011/10/27 15:52 [来自日本]
0 举报flyingfrog
原申请文件中根本不存在这么一种技术方案,属于进一步的概括
必然不符合“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导出”
不死心的话可以试试看,也许几年后对超范围的把握会松一点
2011/10/27 16:07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kygxs
2011/10/27 16:15 [来自福建省]
0 举报watkl007
我看了审查指南,也是在这块纠结。
2011/10/27 16:22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514675098
肯定是2个不同的
2011/10/27 16:31 [来自山东省]
0 举报一梦千寻
2、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不应包含还保留在原案申请中请求审查的权利要求。
以我对这句话的理解,楼主提案应当可以提出删除非必要技术特征后的分案申请。
2011/11/28 22:01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0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