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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答复是否合理

发布时间:2011.06.13 山东省查看:4502 评论:13

原权利要求书 1、A药物在制备治疗B疾病药物中的用途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A的处方为:A,含量;辅料,含量。 现在通知书指出A不具备创造性,欲进行如下修改: 1、A的处方为:A,含量 ;辅料,含量 2、权利要求1所述的A处方在制备治疗B疾病药物中的用途。 假设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上述这种修改是否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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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通知书中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是什么?纯理论上来说这样修改是允许的,不过如果用途没创造性,处方的创造性有的可能性也不大吧

    2011/06/13 16:3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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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slowflying 发表于 2011-6-13 16:36
    通知书中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是什么?纯理论上来说这样修改是允许的,不过如果用途没创造性,处方的创造性有 ...

    处方是一个产品权利要求,但原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的是一个产品的用途,这样可以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在原权利要求出现过吗?这样相当于增加了一个独立权利要求,是否有超范围之嫌?
    答复过程中的主动修改和被动修改如何区分?

    2011/06/13 16:51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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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A都不具备创造性了,怎么还能作为独权啊

    2011/06/15 22:21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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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volliet 发表于 2011-6-15 22:21
    A都不具备创造性了,怎么还能作为独权啊

    这里的A指的是含有A药物的具体处方。

    2011/06/21 09:19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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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你把申请号发一下或加我的QQ752209388,研究一下。

    2011/06/21 09:29 [来自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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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是分子的结构相同吧

    2011/06/21 09:36 [来自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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