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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发布时间:2011.07.16 山东省查看:2696 评论:1

专利审查指南1.6.2.5中申请人可以根据R6条规定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4)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 上面这段话怎么理解? 假设母案申请B要求了在先申请A的优先权,A因此已经视撤。但结果在审查B的过程中分案B1,B1请求要求A的优先权,但由于A已经视为撤回并且已经生效。此时是否需要先恢复A申请,再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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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不需要恢复A,只需要分案B1声明要求优先权并优先权要求费即可。

    2011/07/18 16:4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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