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又写好了一份专利,但是有几个疑惑:
一、背景技术。
我们知道,专利的技术方案要解决背景技术中的问题。如果背景技术有问题a、b和c,我的独立权利1要求解决了问题a、b和c,但是我的独立权利要求2只是解决问题a和b,这个独立权利要求2可以吗?如果审查员要求独立权利要求2分案,分案的时候可以在说明书中去除背景技术问题c吗?
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对应同一个实施例。
二、如果本人在同一天申请2份专利,其中一份专利的权利要求范围包括另一份权利要求,会有什么问题?权利范围大的只解决a和b这2个技术问题,权利要求小的解决a、b和c这3个技术问题。只所以想这么写,还是想更加**。
三、如果专利的技术特征点在于AB C D,只要满足其中2个就可以限定权利范围。
1.一种***,其特征在于A 和B。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C和D。
3.一种***,其特征在于C 和D。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A和B。
当然1、2和3、4的参数略微修改,使它们有点不同。
为什么这么写了,因为想从不同角度去写,这样更加**。
但是这种写法放在一篇专利申请里,存在什么问题了?单一性?如果放在两份专利申请里,又存在什么问题?
因为本人没有经过专门的专利学习,问的问题还比较浅薄,见笑了
kucaogen
背景技术反映现有技术水平及其存在的问题,该问题应该是本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说明书将要解决的问题明确提出了(不仅仅在背景中)而独权的技术方案中没有能够解决这些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则发明没有完成,不符合细则第20条第2款。如果发明目的明确提出要解决a、b,第二目的还可解决a、b、c,各自的技术方案不同,技术方案中有相同或相应的对现有技术有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可以合案申请。
2016/08/30 12:03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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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单一性,分案时可以不去除呀,当然为了说明书显得更严谨也可以
2016/08/30 12:05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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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0 12:18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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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0 12:24 [来自重庆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我们知道,专利的技术方案要解决背景技术中的问题。如果背景技术有问题a、b和c,我的独立权利1要求解决了问题a、b和c,但是我的独立权利要求2只是解决问题a和b,
?
没有因素直接导致这样不合理l。
为什么婶岔媛会要分案呢?
如果你的各个独权都是具有单一性的,那么这解决bc问题的技术手段所组成的集合,可以构成你的特定技术特征了。就不牵扯单一性的问题了。
如果没有单一性,那么仅仅解决bc问题的技术手段的集合还有创造性吗?如果没有创造性单独把这样的权利要求分出去,又有什么意义呢?
当然了,我这样说是假定了解决abc问题的技术手段的集合包括了解决bc问题的技术手段的集合的。
2016/08/30 16:53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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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正常的思路来讲,没什么问题。
2016/08/30 16:5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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