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优先权
发布时间:2016.08.01 辽宁省查看:1667 评论:5
关于一个在国内的申请要求在先的国内申请的优先权。
是不是这个政策的出台主要是防止国内的申请人在与一些外国的申请人就同一个发明申请时候容易吃亏的情况提出的? 比如美国可以临时申请。但是若一个中国的发明人在国内申请就要先写好正式的申请文件,因此就容易在时间上落后?
我问了几个资深的代理人。大家都说并没有太操作过这样的案子。我对这个制度还有些疑问:比如申请优先的在后的案子在什么程度上可以主张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日期?这样会不会容易被人申请无效?也就是说,到最后,是否会因为贪心在先的申请日而冒被无效的风险?
另外对于“改进”是怎么定义?我的理解是,如果改进特别重大,则容易让人认为是并不是完全基于在先申请的改进,而是一个全新的申请。而,如果改进并不是重大,则容易被认为是跟在先的申请相比,不具备新颖性?
而且按照审查指南的说法,被申请优先权的这个在先的申请还不能分案。。。
不知道大家经常用这个方法申请的,都是怎么处理的。谢谢
李工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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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能够在在先申请中记载为准。至于什么是记载,建议你看看审查指南第二部分。
2016/08/01 20:09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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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被无效,还是要看新颖性创造性,优先权成立不成立,不是专利权是否有效的直接标准。
2016/08/01 20:10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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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的技术方案,就不应该享有优先权了。
2016/08/01 20:11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没有直接的说法。不过你可以在在后要求优先权的申请递交之前,对在先申请分案。
2016/08/01 20:1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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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大。你真是神一样的存在。。。膜拜~
2016/08/01 21:44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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