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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两个以上的背景技术如何取舍?

发布时间:2016.07.06 广东省查看:1342 评论:14

机械类申请:

构成要素:背景技术1:ABCDEFG








背景技术2:ABCDEF
HIJKLM


本发明:ABCDEFGHIJK

OP

















连接关系:背景技术1:ADBFBEDFEG










背景技术2:ADBFAEDEF
HIJK+LM









本发明:ADBFAEDFEGHIJK+OP









其中:背景技术1采用了连接关系BE,产生了重大缺陷Q1,背景技术2采用了连接关系AE,解决了缺陷Q1,但由于采用了连接关系DEF,又产生了新的缺陷Q2,本发明采用了新的部件OP和新的连接关系HIJK+OP,同时解决了Q1和Q2。

那么撰写独权时,那些应该写入前述部分,那些是特征部分?省略其中一个背景技术可否行?


标签: 技术 机械 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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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复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与其创新程度相适应。在某些情况下,一项专利技术方案可以针对多项背景技术,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分别进行技术改进,解决多个技术问题。这样的专利技术方案作出了较多的创新,理应予以充分保护和鼓励。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其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的多寡密切相关。记载的技术特征越多,保护范围越窄;技术特征越少,保护范围越宽。因此,在专利所要解决的各个技术问题彼此相对独立,解决各个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彼此也相对独立的情况下,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了解决一个或者部分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即可认定其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应再要求其记载解决各个技术问题的所有技术特征。否则,会导致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过多,保护范围被过分限制,与其创新程度不相适应,悖离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的立法目的。但是,对于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专利技术方案能够同时解决多个技术问题的,表明专利申请人已明示专利技术方案需要在多个方面同时做出技术改进。能够同时解决多个技术问题本身,构成专利技术方案的重要有益效果,会对专利授权、确权以及授权后的保护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专利技术方案能够同时解决多个技术问题的,独立权利要求中应当记载能够同时解决各个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所引摘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  (2014)行提字第13号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 ... 0-a806-ac9b4b9cb147

    楼主可参考。
    跟帖学习。

    2016/07/06 18:04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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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一梦千寻 发表于 2016-8-17 01:04
    复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与其创新程度相适应。在某些情况下,一项专利技术方案可以针对多项背景技 ...

    OK,认真学习一下。

    2016/07/06 18:3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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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秀水青山 发表于 2016-07-06 36:35
    OK,认真学习一下。

    那你的专利实际解决的问题就是Q2,可以按照Q2进行撰写,将解决Q2的部分写成专利可能比较容易授权

    2016/07/06 21:50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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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将两个背景技术都写到说明书部分比较合理

    2016/07/06 21:5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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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bucmwang 发表于 2016-8-17 04:51
    将两个背景技术都写到说明书部分比较合理

    我也觉得。

    2016/07/06 21:5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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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关于两个以上的背景技术如何取舍?

    楼主注意下面这一段话: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3  背景技术
          此外,在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中,还要客观地指出存在的问题和缺点,但是,仅限于涉及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问题和缺点

    还要注意说明书的撰写:
    因此,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所称的“技术问题”,是指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专利申请人根据其对说明书中记载的背景技术的主观认识,在说明书中主观声称的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考虑到说明书中的背景技术、技术问题、有益效果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分别从不同角度对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说明。因此,在认定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当以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问题为基本依据,并综合考虑说明书中有关背景技术及其存在的技术缺陷、涉案专利相对于背景技术取得的有益效果等内容。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本身,并非认定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依据。因此,对于一审第三人有关依据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自行走”和实现支承装置的四个功能(支承、定中心、停止移动及抬升)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语出前引网页: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 ... 0-a806-ac9b4b9cb147

    最后再来注意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特征部分的取舍的撰写。
    最终结果就是实现下面这一段话的统一:
    在一项专利或者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是最为重要的两个部分,二者相互依存,形成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其中,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说明书应当为权利要求书提供支持,充分公开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并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中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的对应关系,使得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尤其是背景技术、技术问题、有益效果等内容相适应。

    2016/07/07 07:17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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