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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专代考试看法律思维的运用

发布时间:2016.06.09 北京市查看:1341 评论:1

论坛›专利实务›专利代理人考试思博网关于专利法2006年第18题给的“极不负责任”的答案一文,回复116个。我发现,无论是出题者还是讨论者,都没有从基于法律思维的角度和高度进行出题和讨论。因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好像该考题和答案非此即彼,非对即错。从法律思维的角度看问题,考题答案是依据旧法属于正确,还是依据新法属于正确是个伪问题。考题设计和标准答案和诸位讨论应当基于法律思维。题目考的是法律适用问题。法律问题本身的特点就是不确定性,法律考题的答案只要有充分的依据就是正确的。法律考题和解答其本身就存在具体和不同的语境,没有绝对真理。对该考试题目的答案,无论是依据旧法得出的答案和依据新法得出的答案都是正确的,都是有说服力的,逻辑合理,都是有法律依据的,都不能算错。法律考题应该在设计题目和答案时,要求考生提供解题的法律依据,或者允许考生进行解释,或者限定适用法律条文或版本。考题没有这样出题是有欠缺的,反映了出题者考虑不周,不科学,没有用法律思维进行运作。必然导致出题有遗漏,标准答案不“标准”,僵化,不能涵盖所有可能的答案。考题设计和标准答案都没有考虑到法律考题和答案的多样性,复杂性,灵活性、论辩性,很难有统一和确定的标准的情形。答案和对错也就必然出现混乱。一般法律考题的答案,只要解释得当,论据充分,逻辑合理,就是对的。对于法律考试的出题和答案设计,不应该是自然科学那样的非对即错的模式和思维方式。法律题目考的是思维、逻辑、理解和论证能力。对于法律题目的设计和答案,应当秉承法律思维,考虑多种情形,设计的答案应符合法律思维的不确定性和论证性,尽可能涵盖所有可能。

标签: 代理人 专利法 不负责任 说服力 考试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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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新法中对于可专利性的判断的相关条款,对于申请日(如果优先权成立的,指优先权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没有效力。

    2016/06/09 11:46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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