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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效宣告的理由

发布时间:2016.03.28 山东省查看:1603 评论:10

问题一:关于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撰写,可否以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和没有创造性同时提出呢? 感觉有点互相矛盾,如果缺少必要技术特征,那就构不成解决技术问题的完整的技术方案,是不是就不用谈论创造性。 但是又怕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理由不成立,想再提个创造性的理由。 求指点。 问题二:关于创造性的问题可否以别的专利公开的附图来评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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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答一:
    可以同时提出。
    答二:
    说明书附图属于说明书的一部分,附图中毫无疑义的得出的信息可以用来评判创造性。

    2016/03/28 09:34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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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第一个问题:
    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或者公开不充分)之类的理由在无效中使用的效果一般并不是直接让这个专利无效,而是迫使专利权人对他的权利要求进行合并修改或者进一步解释,从而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缩小。

    实践中,可以先提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然后以假设评述的方式来评价创造性。因为你所提到的那个缺少的必要技术特征,要么在别的权利要求里要么在说明书里,可以假设申请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合并修改或者复审委员会认可说明书的某部分内容可以不用补入说明书依然是清楚的。然后再写创造性的评述。

    问题二:
    可以用附图,但是附图中涉及的部件应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毫无疑问地可以认定出某个部件或结构并明确起所起功能的——要达到这个要求有时候并不容易。

    2016/03/28 10:07 [来自中国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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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谢谢楼上的两位,明白怎么处理啦

    2016/03/28 10:27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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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jojo 发表于 2016-3-28 10:07
    第一个问题:
    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或者公开不充分)之类的理由在无效中使用的效果一般并不是直接让这个专利 ...

    因为你所提到的那个缺少的必要技术特征,要么在别的权利要求里要么在说明书里,可以假设申请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合并修改

    在专利无效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仅仅是就”缺少的技术特征是在说明书中“来讨论,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不会同意该技术特征再补入权利要求或者认可说明书中的该技术特征了。
    依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
    第4.6.1  修改原则
    (4)  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我的理解:
          复审程序可以将专利申请文件发回原审查部门再进行审查,但无效程序中,待无效专利文件不可能再回到原审查部门再进行审查了。
          如果同意将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或者认可说明书中的该技术特征,实质上就是一项没有经过专利审查的权利要求项得到认可了。

    2016/03/28 18:03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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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一梦千寻 发表于 2016-3-28 18:03
    因为你所提到的那个缺少的必要技术特征,要么在别的权利要求里要么在说明书里,可以假设申请人对权利要求 ...

    是的,说明书里的内容在无效阶段是不能补入权利要求书的。

    我只是想说缺少的必要技术特征无效请求人是需要指出的,其出处一般就是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另外,其实我后半句“或者复审委员会认可说明书的某部分内容可以不用补入说明书依然是清楚的”讲的就是专利权人可能不用补入这一技术特征的情况。

    2016/03/29 10:16 [来自中国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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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jojo 发表于 2016-3-29 10:16
    是的,说明书里的内容在无效阶段是不能补入权利要求书的。

    我只是想说缺少的必要技术特征无效请求人是 ...

    明白jojo的解释了。

    并帖学习:
    无效审查中权利要求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的修改  http://bbs.mysipo.com/thread-6123-3-1.html

    2016/03/29 11:02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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