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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明与新型同日申请的无效

发布时间:2016.04.05 山东省查看:1344 评论:14

前提:待无效一件实用新型专利,这件专利有同日申请的发明,发明的审查意见指出的是部分权利要求无新颖性,部分权利要求无创造性,而申请人也没有答复该发明的审查意见,而是主动放弃了。 问题:我是否可以直接以发明的对比文件来无效该实用新型专利呢?请大家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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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不一定,无效实用新型最多只能两篇对比文件。

    2016/04/05 10:39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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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tuyifan990 发表于 2016-4-5 10:39
    不一定,无效实用新型最多只能两篇对比文件。

    谁说的?

    2016/04/05 11:0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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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审查指南中规定的。但这个原则也不是绝对的。

    2016/04/05 11:11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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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tuyifan990 发表于 2016-5-16 17:39
    不一定,无效实用新型最多只能两篇对比文件。

    那么如果只有一篇对比文件呢,会不会涉及到评价发明和实用新型创造性的标准不一样的问题呢

    2016/04/05 11:22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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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审查指南》中关于实用新型的无效单独有一章做了特别规定,关于技术领域和对比文件的数量都有限制,虽非绝对,但你拿四五篇专利的组合来评创造性也是比较困难的

    2016/04/05 11:2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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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zcybupt 发表于 2016-4-5 11:22
    《审查指南》中关于实用新型的无效单独有一章做了特别规定,关于技术领域和对比文件的数量都有限制,虽非 ...

    有限制,非绝对,这两个说法是不是矛盾?
    刚刚经历过一次无效,别人用三篇对比文件来作为无效证据。所以,只能用两篇是不成立的。

    2016/04/05 11:3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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