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审查中权利要求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的修改
发布时间:2010.07.14 广东省查看:16526 评论:42
一个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缺乏必要技术特征,其从属权利中也未包括这些技术特征,只在说明书中对技术方案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以实现发明的技术方案。
根据新细则第69条(旧细则68条),专利权人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但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根据细则的这一条,应该可以将说明书中的记载修改权利要求,使其包括所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但是根据新审查指南(385页)4.6的修改原则,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根据实际操作,无效中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也仅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操作?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修改权利要求,极有可能不被接受
如不修改权利要求书,又缺乏必要技术特征,应该被无效掉,但是感觉这样对专利权人很不公平
如果不修改权利要求书,而专利又维持有效,其保护范围势必较其真实范围大,对公众的限制又过大,对公众来说也显失公平
pabj
老美的授权之后有再颁程序,还可以扩大授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2011/08/15 15:5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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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5 17:59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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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5 18:1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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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一般”你就不要指望了,据说是为审查员作出的错误建议留的口子,但是一直就没被采纳过,只能理解为这个一般不存在了
2011/08/15 18:3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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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一般”你就不要指望了,据说是为审查员作出的错误建议留的口子,但是一直就没被采纳过,只能理解为这个一般不存在了
2011/08/15 18:3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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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5 20:4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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