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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8.10 山东省查看:1186 评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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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oqingml
2016/08/10 10:30 [来自北京市]
一梦千寻
2016/08/17 07:27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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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oqingml
2016/08/10 10:3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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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fengxiaoqingip.com/ipluntan/lwxd-zl/20090110/3115.html
里面有一段话:
可见,专利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几个严格要件:一是用尽的时间是专利产品首次投放市场后;二是用尽的领域只限于专利产品流通领域,而非生产领域;三是适用的对象只限于合法投放市场的专利产品,侵权的专利产品、非法投放市场的专利产品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四是专利权人丧失的仅仅是再销售权利和使用权利,专利权人仍然拥有制造、进口等权利;五是他人对专利产品的再销售和使用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的不侵权。上述案件中的被告回收利用废旧外观设计专利酒瓶的行为虽然发生在外观设计专利酒瓶首次合法投放市场之后,表面上似乎符合专利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要件,却已经超出了使用领域的限制,不再仅仅属于流通领域中的使用行为。酒瓶经过最终用户开启并喝完其中的酒之后,其在流通领域的任务就告完成,应当作为退出了流通领域的废旧产品处理。当它再次作为酒的包装进入流通领域,必然经过清洗、消毒或者对瓶盖等破损部位进行简单处理等程序。只是经过清洗、消毒的酒瓶或者仅仅是对瓶盖等破损部分进行简单修补的酒瓶,毫无疑问会落入外观设计专利酒瓶的保护范围之内,也就是说会构成受外观设计专利权控制的制造行为。这种制造行为由于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因此利用这种经过清洗、消毒或者其他简单处理的酒瓶包装自己生产的酒进行销售时,理所当然不能适用专利权利用尽原则,构成侵权行为。
以上表述,权利用尽的必备要件之一是:用尽的领域只限于专利产品流通领域,而非生产领域。
楼主所述为:专利产品进行了再创新、又进入了生产领域。
应当是侵权。
这是从上面所引帖子中说法而得出的一个结论。
2016/08/17 07:27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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