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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买产品的再造侵权问题

发布时间:2016.08.10 山东省查看:1186 评论:2

假如一个公司购买了另一个公司的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的软件进行了再创新,形成新的产品投放市场销售,是否算再造呢?是否适用权利用尽?是否侵犯另一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那个著名的再生墨盒案是涉及了结构的改造,所以算侵权。 我不是很清楚,因为另一公司的专利是外观设计专利,而购买产品的公司没有进行外观设计的改造。应不应该算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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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简单说,如果乙公司从甲公司购买了甲公司具有专利权的产品,对该产品不做改动或者做没有实质性变化的改动,后续行为不会涉及侵犯专利权。而如果乙公司对该产品进行了实质性改动(发明或实用新型改变了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改变了外观整体),则属于制造行为,进行了实质性改动的产品恰好落入了甲公司另一件专利或者第三方专利的保护范围,属于侵权。

    2016/08/10 10:3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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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这里有一个说法:
    http://www.fengxiaoqingip.com/ipluntan/lwxd-zl/20090110/3115.html
    里面有一段话:
          可见,专利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几个严格要件:一是用尽的时间是专利产品首次投放市场后;二是用尽的领域只限于专利产品流通领域,而非生产领域;三是适用的对象只限于合法投放市场的专利产品,侵权的专利产品、非法投放市场的专利产品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四是专利权人丧失的仅仅是再销售权利和使用权利,专利权人仍然拥有制造、进口等权利;五是他人对专利产品的再销售和使用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的不侵权。上述案件中的被告回收利用废旧外观设计专利酒瓶的行为虽然发生在外观设计专利酒瓶首次合法投放市场之后,表面上似乎符合专利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要件,却已经超出了使用领域的限制,不再仅仅属于流通领域中的使用行为。酒瓶经过最终用户开启并喝完其中的酒之后,其在流通领域的任务就告完成,应当作为退出了流通领域的废旧产品处理。当它再次作为酒的包装进入流通领域,必然经过清洗、消毒或者对瓶盖等破损部位进行简单处理等程序。只是经过清洗、消毒的酒瓶或者仅仅是对瓶盖等破损部分进行简单修补的酒瓶,毫无疑问会落入外观设计专利酒瓶的保护范围之内,也就是说会构成受外观设计专利权控制的制造行为。这种制造行为由于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因此利用这种经过清洗、消毒或者其他简单处理的酒瓶包装自己生产的酒进行销售时,理所当然不能适用专利权利用尽原则,构成侵权行为。

    以上表述,权利用尽的必备要件之一是:用尽的领域只限于专利产品流通领域,而非生产领域。
    楼主所述为:专利产品进行了再创新、又进入了生产领域。
    应当是侵权。

    这是从上面所引帖子中说法而得出的一个结论。

    2016/08/17 07:27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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