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线路构造的动态结构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发布时间:2016.03.14 湖北省查看:2818 评论:7
何岳峰主编的《专利法律知识分册》(第一版)第三章第一节对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分类说明中提到,“线路构造不仅包含产品元器件之间确定的连接关系的静态结构,而且还包含使用电路中信号流向的方式来描述电路元器件连接关系的动态结构”,例如“一种二氧化碳气体浓度传感器,由信号采集单元……构成,其特征是:信号采集单元采集空气中的二氧化碳的浓度信号,将采集到的信号输入给信号取样电路,……”。
个人的疑问是,这种采用流程方法限定结构的撰写方式在实用新型的形式审查中有没有风险?
各位手上有这本书的可以翻翻看,以下是原文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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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以思景
[6]思博省省长
主题:5 回帖:121 积分:1990
ybt010203
之前新型里写过“当……时,xx单元……,”,客户IPR质疑会不符合客体,最终删掉了,也想问问如果不涉及到判断、选择,单单是信号流向,在新型里是否可以申请
2016/03/14 18:4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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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目前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员们有些没经验不丰富的审查员会提出质疑,进而增加审查周期,即:审查员会发出审查意见,此时需要采用意见陈述进行解释,一般都可以授权的。
2016/03/14 21:24 [来自黑龙江省]
0 举报happyZL
在电路中,有些判断、选择功能是能够采用硬件结构实现的,因此并不是出现了判断、选择就一定不是新型的保护客体,需要看实现相应功能的技术手段,如果技术手段是采用硬件电路实现的,当然属于新型的保护客体了。
另外,我认为,对于电相关技术方案,不是要求技术方案全部都是硬件单元才是新型的保护客体,应当是:解决技术问题对应的技术手段必须是硬件结构,二者是有区别的。
2016/03/14 21:29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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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还是尽量规避这种写法比较好。
2016/03/15 09:27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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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上那个例子后面跟了一句话,概括起来是:如果仅描述静态关系,可能无法表达发明的构思,甚至与发明目的相违背,这时采用信号传递的方式可以正确表述技术方案,这才使用信号传递的动态方式来表达。
看书看一半是件很可怕的事。
2016/03/15 11:14 [来自安徽省]
0 举报诚以思景
问题不是什么时候可以采用动态关系来限定,而是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中使用这种方法限定是否不利于授权。
2016/03/16 16:59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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