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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实务第二题实施例1、3合案,2分案,大家不觉得与11年第二题类似吗?

发布时间:2015.11.09 浙江省查看:3294 评论:22

大家不觉得今年的实务题,与2011年的类似吗? 第一题都是写无效宣告理由 第二题都是3个实施例, 而且我赞同有些考友的观点,为什么非要3个实施例都上位呢? 2011年是1、2实施例上位,3分案 我觉得今年是1、3实施例上位,2分案。 1、3合案的理由是,两者都有两个连接端,而且都做成U型开口,锁止装置都有一个杆状的部件(实施例1是连杆,实施例3是螺杆),杆状部件一端与一个连接端铰接,另一端则可以自由放入另一连接端的U型开口(实施例3中有螺杆的直径小于U型开口的尺寸的描述),并被锁止装置锁紧。因此,实施例1和3有特定技术特征。 反观实施例2,与1、3有很多区别,首先,1、3都是两个部件铰接在一起的,2是一根整体成型的,1中明确是金属,3中虽然没有明确,但是看用途,应该也是金属。 2中明确说是塑料,所以1、3和 2有很大的区别,应该分案。 我个人猜测1、3是用来箍紧钢管之类的,而2用来箍紧 家里的燃气管这种塑料软管的,当然,说明书中没有说到,不能作为理由,只是猜测而已。 还有橡胶垫,当然也应该分案。 所以我觉得今年的第二题撰写应该有3个分案,实施例1、3合案,实施例2、橡胶垫分案 欢迎大家讨论

标签: 技术 而且 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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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软管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

    2015/11/09 10:08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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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lyn3316090 发表于 2015-11-9 10:08
    软管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

    对比文件的箍紧的装置,是螺栓,如果把实施例2全部内容都写成独权,那么箍紧的装置是不同的,D3不影响新颖性。

    还有涉案专利权3中的预锁止机构,仔细分析与实施例2的箍紧装置也不同,所以D3+涉案专利权3,也不能破坏实施例2的创造性,
    所以实施例2是可以单独分案的。

    2015/11/09 10:13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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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我觉得实施例1、3和实施例2的区别还是很大的。

    1、3都是两个半圆铰接在一起的,2是单独一体的。  材料也不同, 这也许是 果汁局出题人的 暗示呢

    2015/11/09 10:16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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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个人意见:你的特定技术特征应该搞错了。特定技术特征是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应该要结合解决的技术问题来说的,本案中,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拆装费时,第一个实施例的要点在于利用卡块插接配合,具有快速拆装的特点,第二个实施例是利用锁扣和锁钩配合,具有快速拆装的特点,第三个实施例是螺母不必完全选出来,也比现有技术中完全旋出来的更快速。所以,我觉得,U型开口并不是一个特定技术特征,至于你说的其他特征,材料里面都有,更不能算特定技术特征了。所以1、3概括不大合理。

    2015/11/09 10:1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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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有人能回忆一下原题具体是什么吗?越详细越好。

    2015/11/09 10:2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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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airman_yuyang 发表于 2015-12-20 17:19
    个人意见:你的特定技术特征应该搞错了。特定技术特征是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应该要结合解决的技 ...

    赞同你的观点!

    2015/11/09 10:24 [来自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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