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实务第二题实施例1、3合案,2分案,大家不觉得与11年第二题类似吗?
发布时间:2015.11.09 浙江省查看:3294 评论:22
大家不觉得今年的实务题,与2011年的类似吗?
第一题都是写无效宣告理由
第二题都是3个实施例,
而且我赞同有些考友的观点,为什么非要3个实施例都上位呢?
2011年是1、2实施例上位,3分案
我觉得今年是1、3实施例上位,2分案。
1、3合案的理由是,两者都有两个连接端,而且都做成U型开口,锁止装置都有一个杆状的部件(实施例1是连杆,实施例3是螺杆),杆状部件一端与一个连接端铰接,另一端则可以自由放入另一连接端的U型开口(实施例3中有螺杆的直径小于U型开口的尺寸的描述),并被锁止装置锁紧。因此,实施例1和3有特定技术特征。
反观实施例2,与1、3有很多区别,首先,1、3都是两个部件铰接在一起的,2是一根整体成型的,1中明确是金属,3中虽然没有明确,但是看用途,应该也是金属。
2中明确说是塑料,所以1、3和 2有很大的区别,应该分案。
我个人猜测1、3是用来箍紧钢管之类的,而2用来箍紧 家里的燃气管这种塑料软管的,当然,说明书中没有说到,不能作为理由,只是猜测而已。
还有橡胶垫,当然也应该分案。
所以我觉得今年的第二题撰写应该有3个分案,实施例1、3合案,实施例2、橡胶垫分案
欢迎大家讨论
lyn3316090
2015/11/09 10:08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pat001
对比文件的箍紧的装置,是螺栓,如果把实施例2全部内容都写成独权,那么箍紧的装置是不同的,D3不影响新颖性。
还有涉案专利权3中的预锁止机构,仔细分析与实施例2的箍紧装置也不同,所以D3+涉案专利权3,也不能破坏实施例2的创造性,
所以实施例2是可以单独分案的。
2015/11/09 10:13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pat001
1、3都是两个半圆铰接在一起的,2是单独一体的。 材料也不同, 这也许是 果汁局出题人的 暗示呢
2015/11/09 10:16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airman_yuyang
2015/11/09 10:19 [来自广东省]
1 举报李工仲明
2015/11/09 10:23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lily2lee
赞同你的观点!
2015/11/09 10:24 [来自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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