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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独立权利要求附加费的计算

发布时间:2015.08.07 北京市查看:4625 评论:2

1. A device... 2. A method... 3. A method...。 4. An apparatus comprising the device according to claim 1。 这在美国计算附加费的时候算四个独立权利要求吧?多出的那个要额外缴费吧?今天听人说可以不用交超出三个独权之外的附加费(1好4可以看成一个),有这回事吗?先谢了。

标签: 美国 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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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沒錯,第4項通常會被算成是從屬權利要求,而不需要繳交獨權的超項費。

    2015/08/11 11:01 [来自中国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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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liliteng 发表于 2015-8-11 11:01
    沒錯,第4項通常會被算成是從屬權利要求,而不需要繳交獨權的超項費。

    好的,谢谢

    2015/08/13 15:5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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